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规则第一百零二条的内容是什么
一、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规则第一百零二条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实行法律监督。
二、检察院受理申诉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的范围是: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三、我这官司已打到强制执行但是执行庭让我找找执行人他们在抓人我打工不久让我去那里找
既然法院已经接受你的强制执行的申请法院就要承担强制执行的责任找到被执行人与他的可执行财产证明会叫申请人去找呢?岂有此理执行庭的这种做法又被法律程序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诉或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
四、请大家帮忙看下我现在还能提起诉讼吗?
客观按法律规定,胜算不大。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五、经济纠纷案件各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权限怎么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扩展资料: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明包括:
(一)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监督,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
第三十条 当事人申请监督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本院具有管辖权;
(四)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监察案件受理大厅
1、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这项规定。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规定,“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并不有规定“必须到判决生效法院申请”。 2、当事人可以向原审法院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因此,只要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后,就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并非必须向判决生效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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