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扩大解释合法吗? 生活中的法律解释?
法律扩大解释合法吗?
当然不合法!
只有超过现行法条立法本意的解释,才叫扩大解释。
当然,每个人对法律都可以有自己的理解,但普通人对法律如何理解,并不影响法律如何适用。因此,在讨论什么是扩大解释的时候,我们应当局限于对法律适用有影响力的解释。
一般来说,对于法律适用有影响力的解释包括,立法机关以及被授权解释部门做出的解释,司法机关所做的解释,以及法律学界所做出的解释。当然,根据法系的不同,能够做出有影响力解释的部门也不同。
比如在中国,有影响力的解释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制定部门对于法规的适用解释。在中国,学界对于法律律的理解不能直接对法律适用产生影响力,只能间接通过有权部门反映出来。
在上述各种有影响力的解释中,只有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有立法权。因此只有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有可能做出扩大解释,其他机构都不能做出扩大解释,否则即为越权。
当然,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如果有需要进行扩大解释的情况,一般会采用“修法”即提出法律修正案的方式进行,而不是直接扩大解释。
生活中的法律解释?
将法律条文与现实生活结合起来,然后作出合理的解释。
刑法中的扩大解释,缩小解释以及类推解释,如何区分?
扩大解释和限制解释(缩小解释)比较容易区分: 1、一个法律概念通常的定义是一般人可以想象到的或者说经验就可以理解,如果法律解释的定义超出了一般的人经验那么就属于扩大解释,如果低于一般的经验那么属于限制解释。
2、至于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虽然理论很多,但是现在依旧是一个难题。就好比上文的把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是扩大解释还是类推解释,貌似都有道理,很难区分。所以想容易区分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是不可能的。当然解释和扩大解释的区别?
扩大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文义过于狭窄,不足以表示立法真意时,扩张法律条文的文义,以期正确阐释法律内容意义的一种解释方法。
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
可以概括为“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出罪的当然解释结论一般正确,入罪的当然解释的结论是否正确,要看是否符合罪刑法定的规定,若符合刑法规定则为正确,若超出刑法规定或者创设了新的规定,则结论错误
法律中的或者怎么解释?
一、“或者”表示一种选择关系,一般只指其所连接的成分中的某一部分,还有一种意思就是两者皆可,一般选择权在权利方。
二、表示指其所连接的成分中的某一部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有土地建住宅的,以上两种行为都是违法的。
两者皆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解释限制解释的例子?
扩大解释。法律条文的含义因为社会生活的变迁,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情况严重按照字面含义难以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将法律条文的含义适度扩大化,即其外延会变化。扩大的部分是与法律条文的本义基本相关的,能够从法律条文的含义适当推演出来。但是类推解释中,类推解释也是超出了条文的字面含义,但这个超出过份了一些,不能够从条文含义推演出来。拐卖妇女罪中的“妇女”不可能包括“男性”,因为男性不具有女性特征。
缩小解释(限制解释)。将刑法中的含义解释为小于字面含义。
从刑法保障人权的角度来讲,刑法由于规定的是涉及生杀予夺的犯罪与刑罚,因此,刑法缩小解释有助于限制刑法的处罚范围,有利于保障人权。缩小解释在保障人权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对于刑法的加重构成要件的解释,意义非常重大
补正解释和扩大解释区别?
区别在于,补正解释是补充缺漏,修正错误。扩充解释是在原有基础上范围广或力度等发展、放大。
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区别,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的关系?
法律推理是用逻辑尝试去还原一些客观事实,是还原的过程。法律论证则是法律框架下的法律事实逻辑证成。法律推理是感性过程,伴随剪不断仍要去剪的价值判断。法律论证是理性过程,这里只存在价值判断。如果二者有什么关联,往往推理在先,论证在后,推理在暗,论证在明。
法律解释名词解释?
法律名词解释:社会规范的一种。有广、狭两义。广义与“法”一词通用。泛指所有国家政权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行为规则,即整体或抽象意义上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命令等。
狭义为法的主要渊源。专指国家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在我国,根据宪法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才称法律。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
秩序的法律解释?
法学上所言的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由不同的人所组成的社会要得以维系其存在与发展,就必须确立基本的秩序形式,而在其中,法律在促成人类秩序的形成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任何一种法律都是要追求并保持一定社会的有序状态。
因此,法律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的。也就是说,在秩序问题上,根本就不存在法律是否服务于秩序的问题。所存在的问题仅在于法律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
“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因为:首先,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
没有秩序的统治,根本就不是统治。 因为在一片混乱之中,统治者的权力根本就无法行使,自然也就无法建立有效的社会管理模式。因而,法律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因而秩序对于法律来说,无疑是基本的价值。
其次,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秩序是人们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的正常结构、过程或变化模式,它是人们相互作用的状态和结果。 任何时代的社会,人们都期望行为安全与行为的相互调适,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确立惯常的行为规则模式,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法律、规则、秩序可以成为同义词。
再者,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诸如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表现,同样也需要以秩序为基础。因为没有秩序,这些价值的存在就会受到威胁或缺乏必要的保障,其存在也就没有现实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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