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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相关法律

2023-03-04 00:33:24法律法规1

一、药店相关法律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

   2、生产、销售假药的;

   3、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

本案例中违反了第三条,对生产企业予以取缔,经营企业即药店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药品经营者应该遵守的法律?急急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

三、请问我国现行的有关药事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越多越好啊

现行的药事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

法规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等。

四、药店对零售岗位员工的业务能力有什么制度规定

岗位职责:

一、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药品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安全合理销售药品。

二、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上岗前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及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营业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的有效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营业时应穿着整洁、卫生的工作服,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主动热情,文明用语,站立服务。

五、负责对营业场所环境卫生的清洁与保持,每日班前、班后应对营业场所进行卫生清洁。

六、负责对陈列的药品按其用途或剂型分类摆放,做到合理、正确、整齐、有序。

七、销售药品,对用户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和注意事项,根据顾客所购药品核对无误后,将药品交与顾客。

八、营业员销售处方药,处方必须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但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确认的,可以调配;调配处方后经过核对方可销售。

九、营业员销售处方药,处方调配、核对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

十、对效期不足3个月的品种,必须将药品的名称、数量、有效期等逐一登记并及时上报质量管理人员,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向顾客告知有效期。

十一、销售中药饮片要做到计量准确,并告知煎服方法及注意事项;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二、营业员销售药品应当为顾客出具销售凭证。

十三、对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在售出时,应当进行扫码和数据上传。 十四、对缺货药品要认真登记,及时向业务部门传递药品信息。 十五、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

十六、营业员了解、发现销售药品存在不良反应信息,应及时向质量管理人员报告。

十七、营业员发现已售出药品有严重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向质量管理人员报告,以便采取措施追回药品。

五、药店验收管理,依据什么法律法规指定

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

药店质量检查验收管理制度:

(1)质量管理部门必须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药品入库验收程序,以防假劣药品进入仓库,切实保证入库药品质量好,数量准确。

(2)企业必须设专职验收员,检查验收人员应经营专业或岗位培训,由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且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3)入库药品必须依据入库通知单,对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注册商标、有效期、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供货单位及药品合格证等逐一进行验收,并对其外观质量、包装进行感观检查。发现质量不合格或可疑,应迅速查询拒收,单独存放,作好标记,并立即上报主管经理处理。

(4)验收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其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特殊管理药品必须双人逐一验收到最小包装。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5)验收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

(6)验收首营品种,应有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

(7)进口药品验收时,应凭盖有供货单位质管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及《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的复印件验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并检查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实行进口药品报关制度后,应附《进口药品通关单》。

(8)凡验收合格入库的药品,必须详细填写检查验收记录,验收员要签字盖章。检查验收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检查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

(9)进货验收以“质量第一”为基础,因验收员工作失误,使不合格药品入库的,将在季度质量考核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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