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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查封与执行查封的区别?

2024-04-27 08:30:06法律知识1

诉讼保全查封与执行查封的区别?

阶段不一样,一个在诉讼阶段,一个在执行阶段。诉讼保全查封不能拍卖、扣划。执行阶段是可以的。

保全、查封案外人的财产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六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诉讼保全怎么查封宅基地上的房产?

如某被申请人只有一处农村宅基地的房产,按规定法院是不能查封的。

变更查封标的物的法律依据?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 

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那么实务中被保全人如何申请变更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又该本着什么原则裁定变更保全措施呢?请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0日发布的《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之济南某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案。

查封保全的区别?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保全查封转为执行查封的规定?

无论是诉前财产保全,还是诉讼保全,只要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法院可以直接扣划、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

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依前款规定,自动转为诉讼、仲裁中的保全措施或者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连续计算,人民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无论是在诉前财产保全还是在诉讼之中财产保全的,只要是没有经过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一般进入执行程序之后,就会自动转化为查封

银行的查封保全流程?

查封财产保全的程序是: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5、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保全和执行保全的区别?

区别是,阶段不同,申请主体不同,目的不同,诉讼保全是在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审请并提供等额财产担保依法办理的保全措施,目的是防止被告人转移财产,使得民事判决书有关财产方面的裁决,能够顺利得到执行。而执行保全是在民事诉讼的执行阶段,人民法院依职权和法律文书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冻结查封等,目的是执行案件顺利得以执行。

诉讼保全的解除条件有哪些?诉讼保全的解除条?

1、《民事诉讼法95条》明确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民事诉讼法96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如果满意请采纳。

3、《民事诉讼法101条》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4、《民事诉讼法104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5、《民事诉讼法108条》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6、《民事诉讼法109条》规定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保全和查封的执行顺序?

1.财产保全是分先后顺序的,财产不能重复保全,但财产可以适用轮候保全。

2.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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