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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法律规定?

2024-04-25 21:30:05法律知识1

酒店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但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摊销指对除固定资产之外,其他可以长期使用的经营性资产按照其使用年限每年分摊购置成本的会计处理办法,与固定资产折旧类似。摊销费用计入管理费用中减少当期利润,但对经营性现金流没有影响。

常见的摊销资产如大型软件、开办费等无形资产,它们可以在较长时间内为公司业务和收入做出贡献,所以其购置成本也要分摊到各年才合理。

摊销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与折旧一样,可以选择直线法和加速法来摊销无形资产。从金额上看,一般情况下,摊销的费用相对于折旧费用要小很多,也就是说,大多数公司固定资产要远远大于无形资产,因此摊销和折旧一般会放在一起披露而不加区分。

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贷款的法律规定?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三十七条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八条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股权抵债的法律规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欠下债务要执行股权的,股东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用转让股权的价款清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什么是自用土地使用权?

当前,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已两证合一,统一为不动产权证书。一般来说,个人手持的不动产权权属证书在【权利类型】一栏记载的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即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种权利。其中,

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根据《城镇国有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七十年

工业用地五十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上述文件规定的是土地用途的最高使用期限,实际取得的使用权限以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为准。以居住用地为例,其使用权限最高年限为70年,并不是说所有的居住用地的使用年限一定都是70年,也有可能是少于70年的。土地使用权年限是自国家向房地产开发商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题主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的时间、及拿到产权证的时间,这些时点均晚于开发商取得土地的时点。另外,如果土地使用者是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

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文件,在尚未对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作出法律安排前,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可按以下过渡性办法处理:

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权利人不需要专门提出续期申请。

不收取费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收取相关费用。

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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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几年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

受公有制限制,我国土地所有权不能转让,土地资源配置主要通过土地使用权制度实现。在不改变土地所有制的情况下,通过权能分割,以土地使用权的形式将土地配置给私人经营主体,实现生产要素的灵活配置。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相对于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制度起到的作用更大。八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市场经济程度不断加深,城市工商业形态日趋丰富,与之匹配,城镇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也不断健全。基于公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制度,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获得土地使用权,解决企业扩大生产问题。国家获得土地出让收入,用经济形式实现土地所有权。

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中两个条款高度相关,一条承认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一条为私营经济发展壮大提供土地制度基础。这两条互为表里。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宪法条款并非是土地自由入市制度。站在整个宪法体系和当时语境来看,这一条款的意义在于,在改变土地所有制的情况下,解决日渐扩大的公有私营经济和私人经济用地问题。宪法第十条中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制度与宪法第八条背后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以及宪法第十三条背后的宅基地使用制度属于并列关系。八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城镇建设用地制度、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农村宅基地制度都在不断改革,但是这并不改变城镇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三项土地使用权权利的性质差异。这三项权利的设置条件、权利主体、具体权能等全然不同。我国农地农房之所以不能入市的原因在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农村宅基地制度本身就不是为了土地入市而设置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要向集体成员配置农业生产资料,宅基地制度是要保障农民居有所居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为私有?

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向组织、机构及个人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时根据开发类型分为不同的使用年限,民用住宅用地权属年限为70年,工业用建筑用地和综合类用地为50年,商用建筑用地为40年。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产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是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保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其年限是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在于: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的,没有期限限制;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国家通过土地有期出让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权。

受让土地和转让土地使用权区别?

受让士地是指从土地出让方或转让方,协议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转让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的行为,土地出让是在土地交易招拍挂市场通过竞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转让是指单位之间通过协商将自己名下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他方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可以从土地使用年限加以区别,出让一般是50或70年,转让则有整有零。

水利河道土地使用权?

河道权属问题,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规定:

第十一条 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十二条 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农村农民集体所有。

扩展资料:

河道两旁土地所有权

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对一些在河道两岸或滩涂中进行耕种的土地经常与国家河道管理体制发生冲突,所以对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下的滩涂地,无论什么理由都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可将该范围内的土地承包给农民。

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死亡如何收回土地使用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以下情况可以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

1、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2、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

3、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扩展资料: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规定:在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给予补偿问题上,对《土地管理法》第58条的适用应当区分公益性划拨土地和经营性划拨土地。如果是国家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纯粹为公益目的而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政府因公益收回土地使用权时不需要进行补偿,因为承担公益责任的主体还是政府。

河滩土地使用权归谁?

河滩土地使用权归河流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我国《土地法》的有关规定,凡属于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以外的一切河流、湖泊、滩头等地方,均为土地国家所有,任何人都不能随意改变或侵占国家所有的土地。

如果有人想承包河滩土地发展农业生产或养殖业生产,就必须向了该河滩所有权人即属地人民政府的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承包该土地的使用权,发展农业或畜牧业生产。

该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经审核通过后,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就可以投入人力、物力发展生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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