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产假规定,国家法定陪产假有多少天?
最近有很多小伙伴来咨询关于陪产假的事情,陪产假是什么,又是怎么休的,各地又有哪些不同呢?跟着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小王在北京上班,最近喜当爸爸,但是他又发愁妻子产假没人陪。他偶然间发现原来男性员工可以休陪产假,便向公司提出休15天陪产假的要求,可是公司只同意给7天假期。他不清楚,公司的做法究竟合理不合理?他应该能休多少天?休假期间薪酬又是怎么算的呢?
一、陪产假是什么?
陪产假,又名护理假、陪护假或照顾假。即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陪产假做出明确的规定,具体要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规定,基本都见于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中,法律地位也不高。当然,还存在有的地方有陪产假,有的地方没有陪产假的情况。
二、各地陪产假都能休多少?
目前全国至少已有29个省份在当地新版计生条例中明确了陪产假(部分地区称为护理假)的期限。其中,最短的陪产假有7天,最长的则有1个月之久,多数地区的陪产假为15天。
其中,陪产假最短的为天津、山东两地,为7天;其次是上海,为10天。北京、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湖北、江西、广东、海南、重庆、贵州、青海等省份的陪产假都为15天。
湖南、四川两地的陪产假为20天;内蒙古、广西、宁夏的陪产假为25天;安徽、陕西两地的陪产假根据夫妻是否异地生活而不同。安徽明确,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陕西规定,男方护理假为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在上述29个省份中,河南、甘肃、云南三地的男性享受的陪产假期限最长。根据新版计生条例,河南的护理假为1个月,甘肃和云南的护理假为30天。(文末附全国29省关于产假、陪产假的具体规定)
故在北京工作的小王,是能够休15天陪产假的,公司的做法不合理。
三、休假薪酬怎么算?
陪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怎么算,是广大男员工关心的另一大问题。那么休假期间算不算出勤,这期间的工资奖金又是怎么算的呢?
小编发现,多数地区在本地新版计生条例中明确,陪产假视为出勤:
如护理假长达1个月的河南明确规定,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护理假为20天的湖南也明确,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护理假为25天的广西要求,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此外,多数地区也规定,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得降低工资福利待遇:
比如北京明确,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上海规定,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广东明确,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四、陪产假实际落地情况如何?
各地陪产假长短不一,但实际情况中,男性员工们是否能享受到这一“福利”呢?小编发现,多数人能享受到足额的陪产假,但也有一部分人的陪产假遭遇了被“缩水”,甚至有的人面临有假难休的尴尬。
实操中,部分企业可能会以“工作需要”等理由拒绝给职工足额的陪产假,甚至有个别的企业会以“没有收到文件”为由拒绝让职工休陪产假。
遇到陪产假被“缩水”或者有假难休的问题,企业员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对于如何维权以及法律责任的问题,在各地的计生条例中,多数地区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目前而言,这项措施并没有被很好落实,部分人的陪产假是会遭遇“被缩水”的,像小王那样的情况并不是个例。让规定落地,这才能不违背这项政策推出的初衷。
对于男性员工而言,陪产假是一项富有人性化的权益。但为了能切实获得这项权益,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
比如,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最好能明确休假权益。在遭遇休假缩水或无法休假的时候,首先应与单位做好沟通,沟通无效的话可以向当地计生部门或劳动部门反映。
我们也呼吁,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当地计生条例的规定对请休假制度作出具体安排;计生部门应与劳动部门做好沟通,争取把休假落实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
附录:关于产假、陪产假各地具体规定
★国家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 死亡时,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华北地区
▲北京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天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二条
▲河北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八条
▲山西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
▲内蒙古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九条
★华东地区
▲上海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三十一条
▲山东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
▲江苏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七条
▲浙江
2016年 1月 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条
▲安徽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七条
▲江西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二十五条
▲福建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四十一条
★华南地区
▲广东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条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修正)》第三十五条
▲广西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
▲海南
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天。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
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华中地区
▲河南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七条
▲湖北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二条
▲湖南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一条
★东北地区
▲辽宁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二十五条
▲吉林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二)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
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四十一条
▲黑龙江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九条
★西北地区
▲宁夏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七条
▲青海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延长女方产假六十日,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十六条
▲甘肃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第十九条
▲陕西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八条
★西南地区
▲四川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 20天。《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六条
▲贵州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第五十五条
▲云南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二条
▲重庆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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