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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有没有权力检查出租屋?具体是依据哪些法律条文?

2024-04-25 04:54:50法律论文1

一、公安机关有没有权力检查出租屋?具体是依据哪些法律条文?

公安机关是法律赋于他们对流动人员的管理,而流动人口肯定是住在出租房内的啊。

其实税务部门和城市房屋主管部门以及消防部门也一样有权可以管理的,只是目前没有实施而已。

二、房屋转租或分租的一些规定

在法国租房一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尤其在巴黎地区更是难事。许多年轻人还是囊中羞涩的在读大学生,面对高昂的房租和苛刻的条件,不得不转而寻求其它方式的租房,比较常见的方式就是几个人合租一个公寓(colocation)。除此以外,另外一种租房方式也渐渐多了起来,那就是转租或分租(sous-location),即持租房合同的房客将所租房子的一部分再租给其他人。不过,转租方式原则上是不允许的,因为这种形式容易引发纠纷。所以,转租或分租最起码的条件是必须获得房东的书面允许。

需获得房东的书面同意

作为房客,如果您希望合法地把所租房子转租一部分予他人,唯一的合法途径是获得房东的书面同意(一些特殊住房情况除外)。

您可以通过带回执的挂号信向房东提出做“二房东”的请求,在信中要说明您为什么要把房子转租予他人,从哪一天开始您准备转租,最重要的是最好要讲明转租的租金是多少。事实上,如果被转租者所要交的租金费用比其直接房客的租金额还要多的话,房东有权要求收取差价。

在解除租房合同的情况下

但通常情况下,房东是不大倾向于同意将房子经其房客之手再转租给别人的,因为这样会减少对房客的约束力。因此,多数房客都是在未经房东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转租其住房的,一方面是由于他们不希望遭到房东的拒绝,另外一方面也不想引起房东的猜忌。事实上,如果被房东发现这种未经允许私自转租的行为,一般都会面临解除租房合约的危险。一旦非法“二房东”被赶走,“二房客”(sous-locataire)也无法逗留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他成为了非法占房者。

房东同意条件下的转租或分租合同

如果房东同意其房客将租房转租或分租,那么“二房东”(即转租人)与“二房客”(被转租人)之间的任何约定都不好冲埋受房东的约束,可以由他们之间自己商议决定。 虽然转租者和被转租者之间的转租合同订立并不是必须的,但这样一个由双方共同订立的白纸黑字的书面合同,可以避免一些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

在合同中,要说明租赁性质及时限,转租的每月租金约定,每月付款期限及付款方式,转租人与被转租人相互间的责任和义务,入住和搬走的条件(形式及通知解除租约的时限)等等。

如果没有签转租或分租合同

如果两者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形式的租赁合同,一旦出现问题则以民法的相关条款处置。例如,如果被转租人在入住之前没有与转租人一起做房屋状况证明的检查,那么就会被推定在承租时房子状况良好,而且必须在租赁期间保持这种良好状态。另外,如果签了转租合同,一般要说明提前解除租约的时限,但是如果没有这样的合同,那么转租人可以要求被转租人在任何时候搬离,但不管怎样,被转租人至少可待三个月。

“二房东”的双重责任

作为直接房客,一旦成为转租人就必须承担双重职责。

首先,作为转租人,他必须遵守转租合同的约定,有责任为被转租人提供状况良好的住房环境并负责维护,他还必须为其保证一个舒适的生活环境。从他这方面而言,还必须负责一些必要的住房修理工作,分担一部分本应由房东负责的修理任务(例如修理暖气或重装电路等等),这部分费用也可以要求房东负责。

其次,作为房客,转租人与房东之间签有租房合同,必须遵守合同的各项规定,即使自己不住在那里,也必须承担房客应尽的义务。他判滚必须对被转租人的不良行为及过失负责,特别是像房屋受损坏或邻居抱怨噪音等情况。

相反,房东和被转租人之间没有任何相互直接的义务。然而,如果转租人不再支付房租给房东,房东还是可以收取被转租人应付的租金的。

留宿与转租有区别

如果不经房东同意(或者即使遭到房东拒绝),仍然私自将房子转租予他人,这种行为一旦被查出来,房客为此将被解除租房合同。

相反,每个房客都有权自由邀请家人或朋友留宿(héberger)在自己的租房里,无论一两天还是一年半载都不会受到约束。事实上,与留宿者一起分摊租房的各类费用(包括房租、杂费、电费、煤气、电话费等等)都是允许的,且与分租行为的友蚂区别实在不多。但法律上认为房东无权干涉房客的私人生活,因此,许多私自的转租或分租行为与留宿之间的区别很难分辨,房东很难获知或分辨。

做“二房客”的危险

作为“二房客”,没有法律认可的租房合同的保护,因此,他无法申请任何房补,或者青年担保“Loca-Pass”、地方补贴及工作补贴。

另外,由于没有任何付房租的证明(房租单据),如果以后想自己出去租房,许多房屋出租人都要求这类证明房客经济能力的证明,那么“二房客”就缺少这类重要证明了。

最后,一旦“二房东”的租约期满不再续约,“二房客”无权要求与房东签新合同(除非能证明其与“二房东”曾经是同居关系),只能走人。

三、一家可以分租给几个人吗?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不可以。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虽然现在国家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但是在一些地方上已经有相关的明文规定。比如:

1、北京住建委、规划委、公安局、卫生局等部门今日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通知》规定,北京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升野5平方米,单个房间不得超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此外,《通知》还规定,出租住房应当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能出租。

2、郑州每年的3月到5月是人口普查期,将要填写《郑州市房屋租赁信息采集表》,将出租房屋状况、流动人口及相关证照办理情况上报。

要被清理的房屋类型,利用出租败蚂房屋进行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的,违章建筑和占用安全通道乱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或者是群租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租赁当事人没有签订《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的。

3、上海市综治办、市高院、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公安局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出租房屋综合管理的实施意见》,并同步修订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进一步严格“群租”认定标准,标准规定,任一出租房间居住人数超过2人将被认定为群租。

实施意见明确,在上海市中心城区和市郊城镇的住宅小区内,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就应当认定为群租:

一是将单位集体宿舍设在住宅小区内;

二是将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搭建后出租,或按床位出租;

三是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

四是任一出租房间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五平方米;

五是任一出租房间的居察笑埋住人数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值得一提的是,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的规定,是此次同步修订管理办法的新增条款。主要是为了解决出租房间内居住使用人数超过正常居住人数,包括设立集体宿舍的问题。同时,人均面积指房屋实际面积,而非建筑面积。

目前房屋租赁纠纷居高不下,租赁当事人倘若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确定租赁关系之时,就能通过比较完善的租约的约定,明确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在签订租赁合同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或者对租赁合同予以公证,以确保双方权益,相信肯定能将房屋租赁纠纷发生的几率减到最低。这样不仅能活跃租赁市场,满足求租人的要求,还可以让贷款投资租赁者不至困于麻烦和纠纷之中,让个人的理财方式作出更好的规划。要想签订这样“双赢”的租赁合同,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注意事项:

(1)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当出租人与承租人洽商租房时,只要就房屋的使用收益与租金的支付内容达成一致并互相表示同意,出租人即有义务将符合双方事前所约定的房屋状况交付给承租人使用,并应于租赁期间保持所出租房屋处于双方约定的状态。而承租人也同时有依合同约定支付出租人租金的义务。口头租约虽然有效,但因白纸黑字可减少纷争且可留下书面证据,所以建议租赁当事人采取订立书面合同的形式。

(2)最好留下一个特定或者指定的紧急联络人

当与承租人发生纠纷,例如承租人迟付房租,甚至拖欠了好几个月的租金时,出租人可以首先发出存证信函,以书面的意思表示请承租人按期交付租金或提前终止合同,请承租人搬离,以便出租给下一位承租人,减少损失。但实际上最常发生的状况是承租人“人去楼未空”的情形,承租人将个人物品仍留于所租赁房屋内,而出租人却无法联络上承租人。所以如果能在租赁合同条款中约定,如一方有迁移或改变者,应事先以书面通知他方,如果拒收或无法送达或其他情形而退回者,可以视第一次邮寄送出通知的日期为合法送达日期。或者在合同中要求一方指定一名紧急联络人,并载明紧急联络人的联系方式,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产生租赁纠纷时,如果出现无法联系一方的情形时,对方可以与紧急联络人联系,并就相关的事项通知紧急联络人,通知到紧急联络人后,即视为通知到一方。这样可以有效率地处理租赁纠纷。

(3)签约时一些必要的物业状况可以先拍照存证

租赁合同到期时,承租人应将所租橡余房屋回复原状返还给出租人,而何谓“房屋原状”常因欠缺证据,而使租赁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甚至诉请法院予以解决。所以为使“房屋原状”明确化,有必要在租赁合同订立后交房时,将所出租房屋的状况拍照存证,并以附件(或附图)形式并人租赁合同。日后租赁关系结束收回房屋时,一旦和承租人产生纠纷,可作为证据几尤其是比较高端的物业状况更应该如此。

(4)事先约明在什么情形下,出租人具有检视房屋状况的权利

在房屋租赁纠纷案件中,常发现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缴付前几个月的租金后就行踪不明,使出租人不知如何处理,一般出租人经常采用开锁进人出租房屋内检视的方式,以确认承租人是否已离开所租房屋。但是这样的做法,常因没有法律或者合同条款作为依据,而视为侵权,很容易引旁滑起纠纷。为了避免此类纠纷的出现,在租赁合同中有必要声明下面这样的条款:如果承租人未依合同约定正常缴付租金,经出租人累计两次催告信函合法送达紧急联系人或者特定联系人后,仍置之不理,出租人可按约终止租赁合同或在租赁期限到期后,开锁请公证人到所出租房屋内检视屋况,承租人不得有异议。

(5)对提前收回房屋,或者承租人提前退租、续租以及其他影响租赁期限的梁启滚事项作出详细约定

通常情况下,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6)约定是否可以转租

我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这一条款规定了承租人的转租权,说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权,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权利,只是其权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拒绝支付租金。

(7)界定出租人法定义务,解决租赁突发纠纷

在处理房地产租赁案件中,我们发现,突发情况容易使出租人和承租人产生纠纷,简称为突发纠纷。突发纠纷,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租赁合同签订时双方均未预见的突发情况,这使得合同履约的成本增加,甚至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此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均认为责任在对方,要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并因此产生纠纷。正确理解出租人的法定义务有助于此类问题的解决。譬如,出租人将非商业用房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事后发现需将非商业用房变更为商业用房后才可以营业。由于租赁合同中对于变更房屋使用性质的问题没有具体约定,由谁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租赁双方认识不一。我们认为,对于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由谁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只能根据合同的性质、惯例以及相关法律来界定各自的义务。其实,生活中的许多问题并非必须通过打官司来解决。只要认真分析合同的目的和性质,一般就能作出合理的判断和决策,从而选择相应的处理措施。

(8)及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租赁不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而且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屋租赁中如一方系房地产经营公司,则其租赁活动应在当地房地产交易所进行。由于房屋是特定物,租赁双方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质量指房屋的内部构造、使用的建材、相应的配套设施等,数量则指房屋的面积、间数等。

租赁合同经双方签章后即行生效,但承租人应于之后要求将该租赁合同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作备案登记。至此,该租赁关系产生对抗第三人效力。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该合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虽然有效,但如果发生“一屋两租”的情况,即之前该房屋已存在租赁关系,或此后出租人另行与他人设定租赁关系,而且该租赁关系经过登记备案,则其他承租人无法对抗已经过备案登记的租赁关系承租人,即实际由经过备案登记的承租人取得承租权。据此,租赁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应积极到房屋管理部门做好备案登记的工作。

出租价格就没什么规定了,自己按照本地的实际出发收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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