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知识 > 正文内容

个人出租房屋交税?

2023-03-01 14:13:21法律知识2

一、个人出租房屋交税?

个人出租房屋非营业房不交税、营业房交税;

按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商铺租赁应缴纳房产税,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租赁税。

该法规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二、国家税法规定个人出租住房营业税税率是多少

一、出租用于居住的:

房产税=租金收入*4%;

印花税=租金收入*0.1%;

个人所得税=租金收入*1%;

土地使用税=面积*税额(XX元/平方米)。

月租金超过起征点的还需要征收:

营业税=租金收入*3%;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营业税*10%。

二、出租用于经营的:

房产税=租金收入*12%;

印花税=租金收入*0.1%;

个人所得税=租金收入*1%;

土地使用税=面积*税额(XX元/平方米)。

月租金超过起征点的还需要征收:

营业税=租金收入*5%;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营业税*10%。

三、什么是出租房屋税收?收多少??

私房出租税收问题

1、问:个人出租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征税有没有区别?

答:个人出租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征税是有区别的。

2、问:如何区分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

答:以房屋所有者权证上注明的房屋用途为区分标准。

3、问:个人出租居住用房如何征税?

答:个人出租居住用房,按5%的综合征收率征税。转租再转租的,按2.5%的综合征收率征税。 还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问: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如何征税?

答: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在房产税开征范围的,还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私房出租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私房出租,是指个人将场地、房屋、门面及其设施租赁给他人使用的业务。

第三条 场地、房屋、门面或设施的出租人为租赁业地方各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 私房出租税收采取以税务机关自征和委托乡镇或街道居委会代征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私房出租以出租人取得的货币、实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作为计税依据。

第六条 私房出租的征税规定和标准按下述原则办理:

1、出租给居民居住,租金收入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的按租赁收入全额缴纳3%的营业税,同时按营业税额缴纳5%(农村1%)的城建税及3%的教育费附加,按租赁收入缴纳4%的房产税(不含房产税未开征区);

2、出租用于生产经营的,租金收入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的按其取得的租赁收入全额征收5%的营业税,同时按营业税额5%(农村1%)缴纳城建税及3%的教育费附加,按租赁收入缴纳12%的房产税(不含房产税未开征区);

3、私房出租一次(月)取得租金收入不足4000元扣除800元,超过4000元扣除20%后的余额,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出租房屋或场地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依照规定的单位税额0.5—2.3元/平方米标准计算征收土地使用税(具体单位税额地段及标准见湘地税函[2001]016号)。

5、私房出租合同和协议,已记载租金数额的按金额千分之一,未记明租金数额的按份5元,由合同双方在书立合同时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七条 私房出租的出租人应凭地税机关监制的租赁专用发票取得租赁收入,并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他地方各税。

第八条 私房出租的承租人应凭地税机关监制的租赁专用发票支付租赁费。出租人没有提供发票的,承租人应督促出租人到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开具发票后支付租赁费。

第九条 私房出租的出租人不能准确提供租赁收入的,税务分局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顺序核定其营业收入额和应纳税额。

第十条 私房出租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一条 各税务分局可根据房屋座落地繁华程度和面积大小划分私房出租税收的地段等级,制定切实可行的征收标准,并报县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私房出租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税款的;

(三)未按规定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

(四)不缴、少缴税款的;

(五)伪造假合同,假协议,不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其他假证明材料的;

(六)未按规定取得或提供合法发票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www.sute006.com/post/11220.html

返回列表

上一篇:建网站需要负那些法律责任

没有最新的文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