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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俗成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24-04-24 13:46:04法律知识1

约定俗成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不具有法律效力。

约定俗成属于道德规范,人应该是上限不违法,下限遵守道德规范,如果法律文件中没有写明,即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有时候也会有一定的影响作用。

婚内约定房子归属具有法律效力吗?

婚内房产归属协议,只要是双方达成的协议,是有效力的。。。因为双方已经达成共识,并签字,就是属具有依据性了,是有效力的。

如果再加上公证的话,就更具有法律效力了,因为公证处,是代表国家司法机关的。并且公证书也是最有力的法律依据的。

委托书中约定“不可撤销”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此委托人无论签署单方的委托书,还是与受托人达成委托协议,都不能违反《合同法》的规定,限制对委托的撤销。公证授权委托书中约定不可撤销条款实际上是无效条款。

补充条款的法律效力?

合同补充条款,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而另行达成的条款。主合同与补充条款是主从关系,补充条款是从合同。主合同不受补充条款的制约而独立存在。补充条款的成立与主合同成立生效的条件相同,依法成立的补充条款,成立即成效。

一般情况下,补充条款与主合同内容有冲突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所以,合同的补充条款,只要是出于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决定,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违法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那么补充条款就是有效的。

民商事合同中约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民商事合同中约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具有法律效力。2016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司法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

3.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

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依照规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积极运用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

充分利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建立全国法院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

完善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送达。

民商事合同中约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民商事合同中约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这种约定是对合同发生争议后,为了尽快地解决争议所采取的方式或者途径,是完全合法的,并不违反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对于这种约定,法院也是非常欢迎和提倡的。比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金融债权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发生纠纷时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再比如2017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改成效数据报告暨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中,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推动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约定明确的司法送达地址”合同等方式,探索构建多元送达路径,从易到难、以点带面,成功破解了“送达难”问题。《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八)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主从同合的法律效力约定?

一、如何确定主从合同的法律效力

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因此,担保合同无效一般包括主合同有效但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而必然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两种情形。

二、主合同无效,仲裁条款的效力如何

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有三:主体不合格;内容违法、违反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意思表示不真实。三种情形下仲裁条款的效力结果并不一致。

(一)主合同主体不具资格情形下仲裁条款的效力

当事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行为能力是订立一项有效合同的前提,这一前提不仅针对主合同,而且针对仲裁条款。主合同与仲裁条款都是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因此都要符合一般合同的有效要件。当事人没有行为能力就没有签订合同的能力,当然也就没有订立仲裁条款的资格。仲裁法第17条第2款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主合同内容违法、违反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情形下仲裁条款的效力

主合同内容违法是指主合同所包含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条款的违法主要是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如果仲裁事项未超出法定范围,则当主合同内容违法时仲裁条款依然有效,因为仲裁条款本身表达了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的合法的意思表示。非法的主合同并不能吸收合法的仲裁条款。

(三)主合同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之时仲裁条款的效力

意思表示真实是有效合同的基本精神,而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却违背了这一精神,我国民法典规定受欺诈、胁迫方可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合同无效。

宪法具有什么法律效力?

宪法是国家大法,所有的法律都在宪法的框架下制定。

特别约定批单有法律效力吗?

有。

因为特别约定批单中的“特别约定”是合同的要件,是合同的基础,属于条件性质的条款。在保险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分摊赔偿贵任。特别约定批单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怎么约定?

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认定最高法给出过说法,根据情形确认效力。如果会议纪要明确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当事人都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该会议纪要已经有了合同的相关特征,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需要按会议纪要的约定履行义务。

如果会议纪要只是单方当事人自己内部就某些事项进行开会研究的记录,不管是否形成某种决议,都应认定为单方意思表示,对其他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当事人不能依据该会议纪要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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