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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的治安条例办法如何处理打架挑起事端的一方?

2024-04-23 20:30:04法律知识1

所谓“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和疏导下,促使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互谅互让、以一定条件和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调解向来被誉为“东方奇葩”,是我国长期以来解决纠纷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调解制度也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一个特色。调解主要分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促裁调解。《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于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的规定。这种调解就是行政调解,我们称之为治安调解。

  实践证明,经调解处理的治安案件,由于这样的一种活动是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对这样的案件处理方法有较高的可信度;再者双方当事人有充分交流和沟通的机会,有过错的一方对自己的错误有认识和悔改,对方当事人也往往能接受对方的认错,并有谅解的意思;同时,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的损害,双方也能达成均可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样一来,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纠纷和损害的赔偿的问题都能解决,也不用去法院打官司,避免了许多麻烦;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也不用身背污点,双方消除了怨恨心理。因此说,治安调解可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在这里,结合工作实践,就如何运用好治安调解手段、处理治安案件浅谈看法。

  一、要正确理解治安调解的含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我们可以看出,治安调解的含义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第一,治安调解是治安案件的一种处理方法,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与治安处罚决定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调解机关是公安机关,只有具备执法资格的民警才能代表公安机关主持调解,行使调解权。

  第三,治安调解处理的治安案件只适用于特殊案件,并非适用所有治安案件,这些特殊案件概括起来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

  第四,公安机关是否要进行调解有选择权,不是必须调解,而是“可以”调解。

  第五,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

  第六,调解能达成并履行协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受处罚。

  第七,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而不履行的,公安机关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

  第八,对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而不履行的,民事争议问题公安机关不予解决,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要严格掌握治安调解的条件

  治安案件是否能调解处理,要看具体情况,下列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第一,引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因家庭、邻里、婚姻、继承、扶养、礼仪、财物等民间关系引发的权益争执。如家庭、邻里、同学、同事、亲朋好友之间因锁事引发的争议;或者因排队、就餐、乘车、购物等引起的争议等等。当事人之间既可以是熟悉的,也可以是不熟悉的。在前几年的工作中,有的单位调解案件特别多,但案件的起因均不是民间纠纷,有的是酒后无故打人,有的是蓄意滋事。这显然不符合调解的条件。

  第二,治安案件的范围是指“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打架斗殴是指殴打他人而不是指结伙斗殴;“等”还包括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第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情节较轻。情节较轻是指性质较轻、手段不恶劣、动机不狠毒、后果不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以前有的单位在处理调解案件时,不注意情节轻重,对有些性质严重、手段恶劣的治安案件甚至如果鉴定都达到伤害以上程度的刑事案件都进行了调解处理,其赔偿金额几千元,个别高达上万元。这显然更不符合调解的条件。

  第四,必须坚持自愿原则。自愿一是指治安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二是指达成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三、要注意运用时的问题

  第一,公安机关虽然具有调解选择权,但也不是意味着公安机关想调解就调解,不想调解就不调解。具体是否要调解处理,需要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情况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等综合判断。只要有调解解决的可能,公安机关就应该从建设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尽力调解,而不能因为怕麻烦而不去调解。

  第二,普通公民对治安调解的法律规定并不清楚,作为公安机关的办案民警在其他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应当主动告知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并争求他们的意见。

  第三,调解时要注意方式方法,做到“四宜四不宜”,即:宜解不宜结,就是从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入手,通过调解,进行教育、疏导,促使双方重归于好;宜和不宜激,在调解时,要努力缓和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然后再讲理讲法,分清是非,使矛盾得以解决;宜缓不宜急,就是在处理时不急于下结论,因为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在纠纷发生的一段时间内,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都很大,一旦冷静下来后,是能够认识错误的,急于下结论不利于消除矛盾;宜宽不宜严,就是这类案件调解不成,需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处罚时,要尽量依法从轻处理,避免双方矛盾再次激化。

  第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果有雇凶伤害他人、结伙斗殴、寻衅滋事、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情形之一的,既便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愿意拿出再多的钱,被侵害人愿意接受的,公安机关也不能调解处理。

  第五,调解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不但包括承认错误、赔礼道歉,而且还要解决损害赔偿和纠纷,如果只解决损害赔偿,不去解决纠纷,以后还可能因为纠纷再次产生矛盾、引发案件。在解决损害赔偿时,主要参照交通肇事等民事赔偿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包括医药费、误工工资、奖金、财物损失、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在解决纠纷时,要求民警多学习一些民法知识,多了解和掌握一些风土人情、传统习俗等,这样处理起来就容易让当事人接受和信服。

  第六,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纠纷各方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告知时,一定要向纠纷各方说清楚,公安机关与其他机关处理案件都是有分工的,公安机关不能包打天下,如果去管不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是乱作为的行为。避免让双方当事人误认为是公安机关在推脱、不作为。

  第七,对不能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而不履行的,公安机关要主动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就民事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的对象是对方当事人,而不是公安机关。避免让双方当事人误认为是公安机关不处理或者是处理不了,而把公安机关推向被告席上。至于当事人是否就民事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完全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公安机关无权干涉。值得注意的是,有的民警在工作中,责任心不强,对调解不成的案件表现出极不耐烦,甚至说出“愿意上哪告上哪告去”的话,结果引起当事人的上访上告,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疏远了警民关系。

  第八,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而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时,不能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作出裁决的决定,否则,被处罚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公安机关就会败诉。当然,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而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时,也要向被侵害人说清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只有行政处罚权,而没有民事裁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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