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条件?
法律援助申请指南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公民,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一)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
(二)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三)达到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二、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南京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执行。经济状况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三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并有相关证明的,应当被认定为经济困难: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三)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
(四)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五)领取社区的市、县(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
(六)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六)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
(七)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
(八)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与其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六、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因民事、行政法律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向义务机关所在地或者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仲裁、诉讼案件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因刑事案件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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