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副院长签发哪些法律文书?
法院副院长签发哪些法律文书?
法院分管刑事副院长签发刑事判决书、调解书及刑事裁定书;分管民事的副院长签发民事、经济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及裁定书,分管行政的副院长签发行政判决书、调解书及裁定书,分管立案的副院长签发立案是否决定受理的裁定书等。
撕毁法院法律文书会怎样处罚?
1、如果撕毁法院的查封房屋的封条,一定会被法院处罚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法院执行时的法律文书有那些?
一、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
三、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四、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五、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六、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法院送达法律文书有哪几种方式?
有七种,分别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电子数据方式送达、公告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由法院的送达人员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代收人、诉讼代理人的送达方式。
留置送达,是指在送达的诉讼文书时,受送达人或者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的,法律送达人员将诉讼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具有与直接送达相同的法律效果。
委托送达,是指受理诉讼的法院直接送达确有困难,而委托其他法院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是指受理诉讼的法院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转交送达,是指受理诉讼的法院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交有关机关、单位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电子数据方式送达,是指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为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是指受理诉讼的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几种方式均无法送达时,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公告期满后,即产生与直接送达相同的法律效果。
哪些法律文书需要法院院长签发2015?
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院长需要签发以下几类文书:
1、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的裁判文书以及自已担任审判长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
2、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自诉案件被告人的《决定逮捕通知书》。
3、限制消费令的签发。
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
法律文书没有送达,法院有什么问题?
你讲的情况不是很清楚,原告起诉至法院,法律文书需要送达给被告方,至于文书没有送达具体什么原因问下法院,无法直接送达也会有其他方式。
如确实未送达,可涉及程序违法,相关法律文书可面临撤销风险。
今天法院叫我拿法律文书是什么意思?
民事诉讼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渝0105执3257号是哪个法院的法律文书?
渝表示重庆,1代表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接下来的5指代江北区法院,“执”指的是执行案件。也就是说,这个案号代表重庆江北区法院执行案件的第3257号,不过,在编号之前,还有一个年度的记号。完整的案号应该是(216)渝15执3257号,括号内可能是216或者217等等。
全国法院法律文书公开吗,具体什么是公开的?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可以看到全国法院的公开判决
网页链接
,公开的判决书中一般会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进行隐藏。有些案子涉及个人隐私或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会不公开审理。法律文书格式?
法律文书有许多种,以起诉状为例:
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原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或盖章)
xxxx年x月xx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x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xx份;
三、其他材料xx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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