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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3-02-27 12:49:19法律法规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废弃物,包括纸张、塑料、金属、织物、玻璃、电器电子产品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包括电池、荧光灯管、含汞温度计和血压计,药品、油漆、溶剂、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容器,胶片及相纸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保障资金投入,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督促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第六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推进、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第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等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等纳入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事务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本村(社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配合做好本村(社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相关工作。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 市、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确定设施总体布局,统筹生活垃圾处理流向、流量。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应当与固体废物利用与处理规划、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建设规划等相衔接。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城乡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需要。第十一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的有关内容,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和标准统筹组织建设焚烧发电厂、填埋场、厨余垃圾处理场以及垃圾转运站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置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等分拣、拆解场所,配置分类运输车辆等设施设备。

已有的生活垃圾设施不符合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的,应当予以改造。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

配套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其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应当安排在首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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