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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法》116条的案例

2023-02-27 03:12:45法律法规1

一、关于《物权法》116条的案例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案例:

农民某甲与某肉联厂约定:由肉联厂将其所有的两头黄牛宰杀后,净得的牛肉按每千克7元的价格进行结算;牛头、牛皮、牛下水归肉联厂,再由某甲付宰杀费4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宰工人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售,每克40元,共得2800元。某甲得知此事后,认为牛黄应当归其所有,遂向肉联厂索取卖牛黄所得的2800元价款。肉联厂认为牛黄在牛下水中,而牛下水按约定是归肉联厂的,因此拒绝给某甲该款。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

1.两头牛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给了肉联厂?

2.牛黄应归谁所有?

3、某甲能否要回此2800元?法律上的依据是什么?

分析:孳息的归属

1.两头牛的所有权没有转移。由于某甲与肉联厂之间只存在牛肉加工承揽合同,并将牛头、牛皮、牛下水及屠宰费40元作为肉联厂将牛宰杀并加工成牛肉这一行为的报酬,并无约定牛整体转让的意思表示,因此两头牛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2.牛黄归某甲所有。牛黄是牛的孳息,而不是牛下水的孽息,根据孳息归属的原则,孽息的归属应当与其主物相一致,自然牛黄应当归牛的所有人某甲所有。

3.某甲有权要回2800元。因为牛黄是归某甲所有,肉联厂所得的2800元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根据两物之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新物的关系,物可分为原物和孳息。既然为两物,故分离之前的树上的果实、故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物的组成部分,不属原物的孳息。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如产生幼畜的母畜、带来利息的存款等。孳息是指物或者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幼畜。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另外,孳息所有权的移转时间,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二、物权法的案例

已过户的为准,其他的支付违约金。

对于这种不动产的交易,光签订合同是不完全交易,必须以产权过户为合法交易程序。

三、物权法 法律案例

由于离婚后房屋的所有权人是甲,所以乙作为房屋使用人,不具有民法上规定的物权处分的权力,是为无权处分人。其与丙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为物权具有绝对的排他性,所以无效(至于追认一说我认为不存在,因为不是共有人)。所以仍归甲所有。

又乙丙之间的合同,因为标的为他人之物,乙应向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丙有权请求赔偿。

(我也只是学生,有错误的地方还请见谅)

四、关于物权法案例分析(6)

1 有效 A企业与王某只是内部规定,对外部行为不影响,王某是法定代表人。

2 可以。 预期违约。

3 不影响。 抵押合同登记对抗第三人。

4 不能。 A只能拍卖机器,从拍卖款中取得100万。

5 在B不能支付货款时,因为B和C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A可以先将B的机器拍卖再向C支付,也可以直接要求C支付,再将B的机器拍卖。

6 可以。 抵押物上代位权。

五、一个关于物权法的案例!!

汽车的所有权属于丙 因为汽车的所有权转移是以登记为要件.自行车的所有权属于乙.因为自行车的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就本案而言自行车已经在乙的手里而丙却在后丙可以要求甲返还购买其自行车的价钱,所以理应归乙所有.

六、关於物权法的案例2

牛犊归王小春---根据《物权法》孳息物所有权的归属为使用人

不违法,双方协议达成意识表示一致,协议受保护

房租按实际同期价格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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