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征用补偿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和补偿工作,增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2〕1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对突发事件而实施的应急征用工作和应急征用后的补偿行为,以及由市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实施的支援市外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和补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本办法所称应急征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暂时使用单位或个人相关物资、场所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应急补偿,是指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实施应急征用或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毁损、灭失或发生的直接费用而依法进行的补偿。
第四条 应急征用的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的为应对突发事件所急需的食品、饮用水、能源、医疗用品、交通工具、工程机械、通信设施、宾馆、体育场馆、医疗机构、广场等物资、场所,必要时可附带调用相关操作人员、专业技术指导人员、后勤保障人员(以下统称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工作,是应急补偿的责任主体;应急征用、补偿的统筹协调工作由同级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物资、场所的征用工作和附带专业人员的调用工作,参与应急补偿的标准评估或评估监督工作。
财产被征用或者因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而造成财产毁损、灭失或发生直接费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应急补偿的受偿主体(以下简称受偿人)。
第六条 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工作应当坚持"提前统筹、就近征用、均衡负担、依法补偿"的原则。
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应急征用决定,按照应急征用决定书的规定,配合政府及其部门实施依法采取的应急征用措施。
第八条 应急补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理补偿。补偿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补偿价值应当与被征用财产在征用期间的使用价值相当,或者与因应急征用和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而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开支相当。
(二)补偿直接损失。仅补偿与应急征用或者突发事件应对措施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财产损失或费用开支,不包括精神损失等非物质层面损失和突发事件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
(三)补偿实际损失。仅补偿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失或费用开支,不包括预计发生的损失。按规定应当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的,不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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