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
一、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
一、权利性质不同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也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其性质为拥有不动产所有权而延伸出的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是所有权的组成部分,不需要单独地进行公示,一旦拥有所有权,自然地拥有相邻关系。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有其独立的发生原因和权能,要进行独立的公示。
二、取得方式不同相邻关系作为所有权的扩张,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拥有不动产的所有权当然地就被设定了相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地役权则是根据需役地人与供役地人自愿达成的约定而产生的,是地役权人通过利用他人的不动产而使自己的不动产获得更大的效益,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三、限制程度不同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利用关系的一种最小限度的调节,相邻权人只能在依社会一般观念所能容忍的最低合理限度内利用相邻不动产,超出这个合理限度,相邻不动产物权人有权拒绝或请求排除妨害,可见这种限制是双向的。例如,村子里甲乙两家相邻,只有一条路可走出村外时,甲乙必须给彼此提供便利。地役权是当不动产物权人想超出合理限度利用或限制相邻不动产时,与相邻不动产物权人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合同,向其支付一定的对价,设立地役权时方可使用,可见地役权的限制是单向的。例如,村子里甲乙两家相邻,有数条路可以走出村子,乙若不想绕路要经过甲家土地时,需要获得甲的同意,支付对价才可。
四、有偿无偿、存续期间不同相邻关系中,除非权利人行使权利给邻人造成损失,否则相邻权人行使权利是无偿的;相邻权人的权利义务存续期间是法定的,随着所有权的存续而存续,如果相邻权人丧失了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也不再受到该不动产上相邻关系的制约。地役权的有偿或无偿则属于意思自治范畴,双方可在合同中自由约定。同时,地役权的存续期间,也可任由当事人约定,并且可以设定永久地役权。
五、是否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同法律设立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相邻的两个或者多个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冲突,维护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的平衡。因此相邻权具有天然的对抗属性,不因不动产的流转而消灭。地役权则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只有办理了地役权登记,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六、救济方式不同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一般需要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侵害的请求之诉。
二、相邻权纠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分析: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本质上,相邻关系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延伸或限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的不动产权利人是权利受限制的一方,因此取得必要便利的不动产权利人是权利得以延伸的一方,这种延伸是行使所有权和使用权所必需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三、法院对相邻权纠纷一般怎么处理?
解决相邻权纠纷方式:
1、在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帮助下,协商解决;
2、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
但真正从根本上解决相邻权纠纷更多的是靠尊重。相邻关系的种类很多,法律很难对各种相邻关系都作出具体的规定,而且在这一方面,法律并不是全部具有强制性的。“比如,邻居在公共通道上堆了杂物,影响你出行了。协商不成,你去法院告,法院判了,强制执行,邻居把杂物移走了,从起诉到执行完毕,可能半年时间过去了。你以为事情结束了,可过一阵,邻居又把杂物堆出来了,这时你就犯愁了,是不是再打官司重告一次呢?”其实,有些相邻权纠纷看似处理方法很简单,但是在实践中往往有不可操作性。法律的最终目的是将人们的一切行为纳入到秩序的轨道。靠什么纳入?我认为需要的是法律所体现的影响力和权威,也就是说对法律的尊重要真正融入到我们的内心甚至血液中去。另一方面也要靠邻里之间的尊重,这在处理相邻权纠纷中显得尤为重要。有句古话说得好:“冤家宜解不宜结,一场官司一世仇”。我们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时,也应当注意方式、方法,妥善解决相邻关系纠纷,以营造和谐的邻里关系。
相邻关系纠纷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关于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由的一种,是当前法院审理难度较大、法律依据相对较少的一种纠纷。而相邻关系又是我国民法体系中关于所有权相关权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不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只要是有人的地方,相邻关系都是必然产生和存在的重要的不动产法律关系。因此,对相邻关系纠纷的认定和处理就关系到相邻各方的和睦相处问题,往大的方面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长治久安。作为一名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在这里我就相邻关系纠纷的形成、认定与处理问题作一下我个人的探讨。
院对相邻权的纠纷最佳原则是由双方自愿协商自愿调解,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调节的,如果实在没有办法调解,当事人双方可以请求第三方插入调解,
1.
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当由当事人各方自愿协商,和平解决争端;
2.
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当事人各方可以共同请求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对争议进行调解。同时,对争议的情况,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比如国土部门、林业部门、建设、城管部门)给予协助,在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的前提下争取调解处理;
3.
在当事人各方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调解失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诉请法院,请求法院依照法律程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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