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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新闻媒体在法律实施的作用?

2024-04-20 00:02:00法律法规1

1、新闻媒体需要介入司法活动。

新闻媒体是信息的集散地,是连接公民、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纽带、桥梁,集中体现社会舆论,引导社会舆论。新闻媒体的职责就是向社会传播公众关心的、新近发生和发现、具有典型性或独特性的客观事实、人物、理念及其言论。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其他权利运用和实现的前提和要件,面对纷繁复杂的现代社会公共事务,人们直接获取信息的能力有限,所以新闻媒体便成为公民实现其自身权利的有效途径。公民通过媒体了解有关司法的重要新闻,实现了知情权;公民又通过媒体对新闻事实发表意见,实现了表达自由,同时又可以促进司法的公正。以公开报道和新闻批评为核心的传媒介入司法,既有助于把宪法规定的公民的知情权、言论自由权等民主权利真正交给人民,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司法活动的廉洁和促进司法的公正。

2、新闻媒体介入司法活动要合理、合法。

司法活动需要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例如侦破、起诉、审理一起案件,要求办案人员与社会保持适度的隔离,相对隔绝各种公共权力、社会势力、社会情绪对办案人员的指令、干扰和影响,使办案人员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行事,不受包括新闻舆论在内的各种声音和行为的干扰。媒体的任何不适当的介入,任何有倾向性的报道或评论都有可能干扰正常的司法活动,或给司法人员和受众造成先入为主的偏见,使司法人员基于传媒的影响或迫于公众舆论的压力,作出有失公正的判决。而新闻媒体通过对司法活动进行真实、公开、公正的报道,则可以起到宣传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促进司法改革、维护法律尊严的作用,对加快我们国家的民主与法治建设有着难以替代的、积极的、重要的意义,尤其是新闻舆论对司法活动中腐败行为的揭露与对司法活动中所遇法律问题的讨论、对司法实践提出的新问题的探讨,对于促进司法公正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3、新闻媒体要明确自己能报道什么,不能报道什么

社会上每天都可能发生许多案件,新闻媒体要明确的了解什么样的案件需要报,什么样的案件不能报,只有那些具有典型意义和新闻价值的案例才有必要向社会披露和向大众传播。

首先,新闻媒体一般不宜公开报道正在审理和虽审理但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和没有把握或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上有争议的案件。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新闻媒体应受到相应的限制,一般只宜报道案件开庭的时间和案件审理结果以及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所涉及的内容。有些案件一经披露可能妨碍侦破或危及当事人人身安全,如绑架案在人质被安全解救以前,毒品走私案在未破获之前,媒体就不能报道案件的发生,更不能跟踪报道案件侦破全过程。在刑事大案的报道中,媒体应严格限制披露警方侦破手段及过程,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媒体只报道案件的发生情况,具体细节留待警方破案后报道,以免为罪犯提供反侦破经验。在案例报道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人格权,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4、新闻媒体要懂得怎样报道

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案件的过程中要注意报道得分寸和导向性。切入的角度不同、报道的思路不同、采访的重点不同、写作的方法不同,就会产生不同的社会效果。同是关于刑事案件的报道,可以侧重写侦破过程,也可以侧重写犯罪过程;有侧重于写审判过程的,有侧重于写犯罪特点的,也有侧重于写犯罪后果的,还有侧重于写案件引发的思考、挖掘案件背后的原因的等等。对于待决案件应以客观事实报道为原则,不宜作带有明显倾向的评论,更不能抢先司法程序使用定性式语言进行报道。案件报道一定要客观公正,尤其是在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报道中,不能偏听偏信,也不能偏袒某一方,更不能故意炒作。

总之,新闻媒体与司法活动是报道与被报道,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新闻媒体在传播活动中要真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不仅要进行客观真实的报道,还要了解了司法机关的工作性质、任务和作用,切忌越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同司法一起来维护社会的公正、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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