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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歇业如何办理?

2024-04-19 23:10:00法律知识1

一、提出申请

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内,向税务登记管理环节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停业登记表》。

(一)纳税人持填写完毕的《停业登记表》到发票管理环节、征收环节、稽查环节分别办妥以下手续:

1、持《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普通发票领购簿》和空白发票,到发票管理环节办理封存发票事宜;

2、有在查案件的,到稽查环节办理结案事宜;

3、到征收环节办理清税证明。

(二)将各环节签字的《停业登记表》连同下列资料交税务登记管理环节:

1、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停业的文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停业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二、受理审核

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受理纳税人填写完毕的表格及有关资料,审阅填报的表格及有关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三、停业处理

确认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税款已结清、发票已缴销,封存其税务登记证件,报领导批准后,核准其停业申请,制作《核准停业通知书》

四、复业处理

(一)纳税人按期复业的,以核准停业期止日期作为复业日期;提前复业的,以提前复业的日期作为复业日期。将原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交纳税人。

(二)对停业期满未申请延期复业的纳税人,主动实施复业处理,视为正常营业纳税人管理。将原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交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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