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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出事故产权人和使用人的责任划分

2023-02-24 21:46:31法律法规1

一、电梯出事故产权人和使用人的责任划分

根据规定,电梯如果出了事故,第一责任主体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

法律分析

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为电梯使用单位。将此事件定性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可依照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找出责任主体,进行责任划分,并确定对责任主体的相关处罚措施。其次,如此定性后,部分主要责任人将面临按照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的可能,即: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电梯属于特种设备,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电梯的生产者即厂商在制造、安装、改造等过程中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在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在知晓产品存在同一性缺陷的情况下,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厂商如果违反上述义务有可能会被处以罚款、责令停产,情节严重的,有可能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罚,触犯刑法的,还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场作为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有义务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当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对电梯停止使用,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今年8月1日开始实施。

根据规定,电梯如果出了事故,第一责任主体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新启用的电梯需要办理什么证书?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设备2份)(需盖公章原件);

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电梯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盖红章复印件1份);

3、电梯检验合格报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电梯司机或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证,原件并有聘用记录;盖红章复印件1份);

5、提供与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1份);

6、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目录。(盖红章原件1份);

三、物权法规定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就可以加装电梯,但又不能用少数服从多数决定事情,这不是相互矛盾吗?

不是。

旧楼加装电梯需所有的业主同意,有一户不同意,也是不能安装的。在城市规划区内加建建筑物,必须首先获得所在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属才能申请办理规划许可。

在住宅小区内建筑室外的土地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按照《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在建筑室外加装电梯,只能由全体业主共同书面提出申请。

对公有物权的物业管理,第七十五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该条规定明确了建筑区划内行使对物业管理的机构是业主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代表业主实施物业管理的承载主体。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家用电梯的功能和安全措施。家用电梯的使用者缺乏电梯专业知识,没有专门电梯使用服务人员,安全性更不能降低,最好按照客梯标准配置。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审图机构审查合格、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施工许可证,业主自行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现场监理。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安装,应当符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的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并依法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权法

加装电梯可不是2/3同意就可以的,是本单元业主全部同意并签字后才可以,本单元有一户业主不签字就不行

物权法没那么规定,加装电梯是新建,不是改建。不是按份所有,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三分之二那个,是要全体业主。

16大于14,20大于10,那个更能代表整体?

在公共区域内,完全不影响低层住户的正常生活,难道也不能装吗?没有道理,党的惠民政策是为大多数的居民的利益着想,而不是为了个别人的利益,更何况二楼的住户不用出资,也可以享用电梯,他的房间在装了电梯之后也会相对的增值,如果仍然不让加装电梯,就属于无理取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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