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资格证?
一、律师执业资格证?
都可以的,唐山的证应该是360分线 没有地域限制。你只要有律师所肯接收到那里当律师都可以。
二、奇虎360离职员工自白:我眼中的霸道总裁周鸿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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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你这是假想防卫,法律不保护假想防卫和事前防卫的行为,并可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你这可以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劳动监察介入
四、法律服务部成立需要什么
一、设立法律咨询类公司通常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需提交以下手续及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注: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注: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注: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注: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二、按照要求向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填好,然后将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一起交给工商局。一般7个工作日后可以领取执照。
五、为什么都说360是流氓软件呢?
11月22日消息,360公司又在官司上碰壁了。它起诉金山不正当竞争案今日得到了法院判决,360的全部诉讼请求均遭到了法院驳回。其实,两家公司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已经得到了法院的定论:360败诉。今天法院驳回了360全部诉讼请求,使得360不正当竞争的败诉史继续延续,达到八连败。 去年12月21日,360起诉金山不正当竞争,金山软件产品阻止安装和破坏360产品,以及金山安全发布文章诋毁360商誉。今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判360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360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的焦点在于金山网盾和360安全卫士的同类产品竞争行为。关于此纠纷,最早是金山网络起诉360,并已得到了法院终审判决。 这要追溯到2010年5月下旬,360安全卫士悍然对金山网盾实施强行卸载、恶意不兼容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使得当时拥有8000万用户的金山网盾迅速跌落,最终被拥有3亿用户的360安全卫士扼杀。2010年5月31日,金山正式起诉360不正当竞争。 今年10月下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终审判决,360败诉。根据法院判决,360必须立即停止包括发布不实信息、蓄意诋毁金山软件、恶意误导用户、强行卸载金山网盾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连续七天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对金山软件的恶劣影响,并向金山软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恶意诋毁和污蔑竞争对手及其产品是360公司的惯用手法。事实上,在近一年时间内,360因多次实施恶意竞争、侵犯对手名誉权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连续败诉了8场官司。 有网友戏称,360公司俨然已经成为了“官司专业户”,甚至是“败诉专业户”。但截至目前,虽屡遭败诉,360从未依照法律判决进行公开道歉。有律师都不得不承认,从没有见过这么“牛”的败诉方。 为何360屡犯官司、屡败屡战?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汪涌分析,虽然360多次败诉,但个案赔偿数额却鲜有超过50万元。仰仗低廉的败诉赔付成本作为恶意打击同业创新和抢夺市场份额的手段,360市场份额得以急剧扩张,年收入也在以千万美元量级迅速增长。在违法成本与非法获益极端悬殊的情况下,不正当竞争已成为360谋利的常规手段。 汪涌建议,有关部门应将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纳入《反垄断法》之中,并加大民事赔偿数额,增加对恶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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