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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律师制度有哪些特点?

2024-04-17 15:44:59律师案例1

律师制度是社会制度中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国家法律确认的有关律师的制度体系。

在我国古代,“律师”一词原本为佛家语,佛家称熟知戒律,并能向人解说者为“律师”。“能否律法所作,善能解说,是名律师”。“律师”一词也用于道家修行的品好。“道家修行有三号,其一曰法师,其二曰威仪师,其三曰律师。” 法律意义上的“律师”有其自己的意思,律是法令、法则,或者说称为法律;师是具有专门知识、专门技能的人。律师则是指熟知法律、善能解说法律,并且能为诉讼当事人和社会提供法律帮助的专业人员。律师制度与诉讼制度相联系,贯穿于诉讼程序各环节,作为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它不是资本主义的创造与发展,而是肇端于两千多年前的罗马共和国时期,即它的源头是古代罗马律师制度。

  一、古罗马律师制度的产生

  律师及其制度最早出现于奴隶制时期的古罗马,但类似于律师这种形式从事代理案件当事人诉讼或在诉讼中充当被告人辩护人的活动可以追溯至雅典的梭伦改革。陪审法院中,法庭允许当事人委托他人撰写辩护意见并在法庭上宣读。当事人为了在法庭上对法官施加影响以最终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便不惜花钱雇佣懂得法律,能言善辩之人代自己辩护。

  古罗马法律经历了王政时期(753B.C.―510B.C.)、共和时期(510B.C.―27B.C.)、帝制时期(27B.C.―565A.D.)。虽然《十二铜表法》中没有“辩护士”和“保护人”的相关规定,但共和时期出现的“诉讼代理”表明,他们作为“律师”的前身在罗马法历史上已初现端倪。 早期的诉讼代理具有鲜明的特权性质,只有少数显赫公民才能充当“保护人”。直至共和国默契,律师基于特权而非专职业务的诉讼行为适用范围得以扩大,凡权利能力不受限制的公民都享有出席法庭为诉讼当事人利益进行辩护的资格。

  古罗马律师制度的正式确立,是在公元前1世纪罗马国家由共和国进入帝国时期。帝国初期广泛采用非常诉讼程序,最高裁判官成为诉讼活动的主宰,随之而来的是上诉制度和诉讼代理制度的日臻完善,从事律师职业的条件也更加成熟。律师可以为平民咨询法律事务,法律也允许他人委托和聘请律师从事诉讼代理行为,而且国家还通过考试制度来遴选知法懂法的能言善辩之人担任诉讼代理人,规定他们代理诉讼可以获得相当费用的报酬。

  二、古罗马律师制度的主要内容

  古罗马律师制度,是古典古代奴隶制条件下的诉讼民主形式,也是古罗马法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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