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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我国关于涉外继承法律适应的立法与实践?

2024-04-16 13:57:57法律知识1

我国现行继承法律制度与许多国家一样,将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可立遗嘱对其遗产作出处分,在其死亡后由其指定的继承人按其遗嘱继承其遗产。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的或其处分所立遗嘱未处分的财产,则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进行继承。

(1)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根据我国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在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上采用区别制,即对涉外继承的准据法分动产与不动产做出不同的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

但是,这一冲突规范没有明确规定适用被继承人的哪一个住所地法。因此,在被继承人住所发生变化,有几个住所同时存在时,就无法确定适用哪个住所地法。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1985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3条中规定,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指的是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又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2)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对于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我国还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实践中可以考虑适用我国《继承法》第36条。既然该条的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了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而未指明这种涉外继承是否同时包括涉外法定继承和涉外遗嘱继承,则可以推定,涉外遗嘱继承不应完全排除它的适用。而即使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49条关于法定继承的冲突原则,也并非完全不能作为我国目前解决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问题的一种参考。

根据上述两条法律的规定,对涉外的遗嘱继承,其不动产遗嘱的能力、形式和内容效力等问题,均可考虑不动产所在地法的适用;至于动产遗嘱,其能力、形式和内容效力等问题当然都可以考虑被继承人住所地法的适用,但该法不一定仅限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其立遗嘱时的住所地法也可考虑。当然,动产继承的能力问题还可以考虑不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而是适用其本国法。对于动产遗嘱的形式问题,除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以外,还可以考虑选择适用其他相关法律。

(3)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问题

关于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我国立法没有做出规定。实践中,确定某一涉外遗产是否为无人继承的财产,可以适用继承准据法。如果该准据法是中国法,则依中国法确定所涉遗产是否为无人继承的财产。

就依照我国法律处理来说,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从理论上说,不论我国采用的是国家为最终继承人的理论还是国家对无主财产的占有权的理论或两种理论均未采用,都会与其他一部分国家的有关法律不同。对于一个与中国和某种外国均有联系的涉外无人继承财产案件而言,就可能会面临适用有关外国继承法解决争议,结果将可能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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