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物业管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物业的规定有:
1、物业公司是按照法定程序成立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经营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型经济实体;
2、物业公司与业主或使用人之间是平等的主体关系,属于服务性企业,物业公司接受业主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特定区域实行专业化管理并获得相应报酬;
3、业主或使用人可向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反映,由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
4、不能协商解决的,有关收费标准又是由物价部门核定的,业主、使用人或管委会可提请物价部门重新核定,物价部门可依据物业管理实际发生的费用,结合其服务内容、质量、深度及用户的意见重新核定;
5、物业管理公司认为有关费用标准过低的,不得擅自提价,一方面可与管委会协商一致后提价,一方面可提请物价部门根据有关费用的变化情况调整其标准。
一、签购房合同需注意:
1、相关收费要明确;
2、注意计价方式和房款;
3、广告内容可写入补充条款;
4、房屋质量问题;
5、违约情况明确责任;
6、关于物业管理的签订;
7、关于不可抗拒力。
二、签买房合同一般需要以下材料:
1、出卖人和买受人的身份证明;
2、房屋买卖合同的文本;
3、房产证明、符合购买条件的证明,例如经济条件的证明、居住证、单位出具的购房证明等。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物业规定了物业公司的性质以及相应的服务范围。签订购房合同有相应的注意事项。签买房合同需要准备相应的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归属和处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