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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服务合同纠纷和快递服务合同纠纷的区别

2023-02-22 09:39:32法律知识1

疫情防控复工复产背景下快递服务合同纠纷相关法律特点实践性分析与常态化权责优化举措提示

      章国栋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庭长。

      邱译莹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一、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案由梳理与涉诉维权管辖提示

      (一)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与相近合同纠纷的区别

      快递服务合同纠纷系2021年起新增案由之一。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实施,其中,“服务合同纠纷”项下变更“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为“邮政服务合同纠纷”,同时增加“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使得“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成为第三级案由“服务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新案由。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1.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与邮政服务合同纠纷的区别。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与邮政服务合同纠纷都是对于原案由“邮寄服务合同纠纷”的修改与细化,但两者主体有明显差异,“快递服务合同纠纷”系因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引发的纠纷;而“邮政服务合同纠纷”系因邮政企业与用户之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引发的纠纷。

      2.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与运输合同纠纷(特别是公路、水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以及联合运输合同纠纷)的区别。从实施过程来看,快递服务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均会涉及特定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向收货人交付,并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等流程,但一般情况下,两者主体有明显差异,快递服务合同特指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货物运输合同则主要是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无行业或主体类型的限制。

      (二)快递服务合同纠纷的管辖提示

      在合同履行期间,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寄件人若发生权利义务争议,维权过程中如何判断与确定管辖呢?如上所述,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作为服务合同纠纷的下级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对于合同履行地之判定需特别注意:对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如快递服务企业主张快递费的案件,快递服务企业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如企业或个人基于快递变质、被冒领等主张损失赔偿的,快递服务企业作为履行义务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快递服务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若合同约定了履行地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该约定地址的,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与集中管辖规定的甄别。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作为服务合同纠纷的下级案由,由普通法院管辖;而涉及铁路运输、水路运输,需根据相关管辖规定,通常相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或海事法院管辖。其中,以闵行法院为例,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相关管辖规定,原属于闵行区管辖的一审航空、公路、水路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由上海铁路法院依法管辖(应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的除外)。

      2.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与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管辖规定的区别。除约定外,快递服务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运输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相较于“合同履行地”,运输始发地与目的地更具有确定性、指向性与唯一性。

      二、此轮疫情背景下关于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数据梳理与合同权利义务提示

      此次疫情发生后,“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类型、诉求等均表现出一定变化,对下一阶段复工复产之预判具有一定的统计与研究价值。以闵行法院受理的相关案件为例,截至2022年5月(该案由设立至今共计17个月),闵行法院共受理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件45件:

      (一)从数量来看,案件受理量逐步上升,且此轮疫情期间上升速度加快。2021年上半年法院仅收案2件;2021年下半年收案27件,其中,2021年11月至12月收案17件,接近2021年全年收案的60%,这与周期内购物节较为集中,年底快递业务量明显增加,年底企业核算结账周期临近等因素有直接的关系。2022年1月至5月收案16件,其中,3月疫情以来已收案11件,占比近70%,在无前述年底客观因素影响之情况下,不降反升,且上升率加剧,与疫情防控具有直接的关联性。

      (二)从诉讼主体来看,原告由寄件人企业或个人向快递服务提供方转变,且此轮疫情期间当事人诉讼地位的转变速度加快。2021年法院受理的29件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寄件人企业或个人作为原告的为23件,快递服务企业作为原告的仅6件,两者对比比例为4:1;而2022年受理的16件案件中,企业或个人作为原告的案件仅5件,而快递服务企业作为原告的案件为11件,两者对比比例反之为1:2,其中,3月疫情以来已受理的11件中,快递服务企业作为原告的案件更是达到7件,比例进一步扩大至1:3。

      (三)从案件提请的诉请与所依据的事实来看,由寄件人主张快递损失向快递服务企业主张快递费用转变。2021年受理的29件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中,寄件人因快递丢失、损毁或者被冒领向快递服务企业主张赔偿的案件占比达到75%,诉请要求赔偿的范围涵盖快递费损失、货物损失与惩罚性赔偿等。然而,2022年受理的16件案件中,快递服务企业因提供快递服务向寄件人企业或个人主张快递费用的案件占比近70%,诉请内容主要集中于快递费、违约金或逾期利息损失。两者相比,反差显而易见。

      三、复工复产背景下快递服务合同纠纷处理难点梳理与纠纷处理注意事项的提示

      快递服务合同纠纷系服务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其在法律关系处理上与其他类型服务合同纠纷存在一定共性,但随着相应市场化因素与市场化可视性特征的增强,此类案件在认定与处理上的难点凸显出来,需要进一步细化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要求。

      (一)随着复工复产节奏的逐步加快,疫情防控背景下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逐步呈现出以下难点与特点

      1.心理预期提升,致使对过程与结果的要求与接受度提高,矛盾易升级。当事人对于快递服务的需求与要求逐步由“能有就好、能到就好、能用就好”的基本保障需求与基本生活物资需求,向“越全越好、越快越好、越简越好”的多元化需求与优化型需求转变,长期封控之后受到复工复产信号与正面积极心理效应的助推,对快递服务的时效、过程,可服务产品的种类、品质等要求都会随之提高,一旦发生纠纷,心理预期的落差也更易激化矛盾。

      2.法律依据交织,致使当事人更易产生认识与理解的偏差度,释法明理的精准度与普适性要求高。一方面,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与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一定重合,从案件信息反馈来看,经营快递企业也未在实际操作中将快递业务和货物运输业务加以区分,主要是通过物品价值、重量等划分操作流程,在源头上使快递服务类纠纷的案件性质、权利主体、行为要求、责任范围等认定上产生难点。另一方面,快递服务合同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作为特别法和规定,亦对其进行了特别规范,明确了快递收寄、投递规则,细化无法投递、无法退回快件的处理规则和快件损失赔偿规则,然而,双方合同并无上述规范,甚至可能出现有违背原则的条款。如何做到既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加快快递流通,又确保各方权利义务得到保障,对法官的法律适用、释法明理等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多重因素层叠,致使因果关系判断难度提高,双方争议焦点易集中但难查明。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期间,快递服务的品质除去快递服务企业自身的努力与把控之外,还会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例如局部地区交通管制或临时防控政策的要求,导致货物在某一环节点停滞,甚至原路径返回,一旦快递丢失或变质,认定责任分担与责任大小的难度提升;再如原有点对点的配送方式也绝大部分由门卫代收、放置代收点、“团长”等联系人集中代收等方式取代,一旦快递丢失、变质、损毁或内件短少等情况发生,查明因果关系的难度提升;又如,疫情期间,往往由物业、志愿者负责消杀并完成“最后一百米”配送,如何认定交付的完成、风险的转移及消杀、保管的责任主体,也会成为审判的疑点、难点。

      4.企业良莠不齐,对抗市场风险能力与兑付能力差别巨大,克服处理与化解纠纷能力不齐,调解难度增大。受到疫情影响,不少企业出现流动资金运转困难,随着复工复产的推进,企业更是面临短期调整、阶段补损、资金回笼、重新规划等多重经营性困难,使得拖欠快递费的现象频发。如前述分析,疫情防控期间,快递经营企业作为原告主张快递费案件大比例提升,也印证了这一客观情况。相较于快递服务企业作为被告,以减免服务费、适当赔偿补偿方式促成调解而言,寄件方企业作为被告时,难点往往不是服务质量瑕疵的认定,而是寄件方面临多重经营性的刚性资金困难,调解难度势必会增大,即使判决处理,能否顺利执行也会带来难度,甚至会成为压垮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最后一根稻草。

      (二)针对上述心理预期落差、法律关系交错、事实查明困难、调解难度增大等客观难点,提示以下几点处理注意事项

      1.保持谦和礼让的心态,理性消费。要努力营造起快递经营企业与寄件人(收货人)之间同力协契、共商共赢、互依共存的疫情防控大背景下的理性消费理念,一方面,对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引发的关于送达时限、外包装完整程度等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纠纷和矛盾,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来解决,表达谦和礼让的体恤之情;另一方面,力争树立优先保障基本需求,优先采购日常物资的理性消费模式,把快递服务带来的复工复产活力,用到最需要的民生上、关口上。

      2.把握合法合情的特性,依法处理。充分掌握快递服务合同自身的特性,即其不单纯涉及运输环节,还包括物品的揽收、收寄、分拣、投递等服务环节,其标的是提供服务而不仅仅物的交付。例如,饿了么、美团、盒马等消费类平台的即时配送服务,其时效性较之常规的运输合同有明显不同,而客户通过闪送、跑腿等服务平台联系骑手,骑手根据其指令至特定地点购买商品或取件,再即时送至指定地点、人员处,这种模式下服务的属性更加明显。因此,服务属性,特别是个性化服务特性下,尊重当事人的合同意思自治,同时兼顾疫情防控复工复产背景下的特殊性、局限性,综合审查事实与证据,判断权利与义务、界定责任与赔偿范围,可使得处理结果更为合法合规、合情合理。

      3.提升融情于理的释法,明晰权责。准确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的具体规定,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全面把握并确定各方责任。对于因疫情影响造成短暂资金流动性困难不能清偿快递费、运费类案件,积极引导双方协商,采取分期履行、替代履行、延迟履行等方式,助力困难企业恢复发展,减少疫情对企业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对于疫情防控带来的履行风险,应查明快递揽收、配送、交付等各环节的事实情况。判断快递丢失、变质等违约事实发生的阶段,是送达前即丢失、变质、未及时消杀,还是送达代收点、门卫代收后清点不及时、保管不当、消杀过度,抑或是志愿者无法满足及时配送的要求、或收件人怠于受领所致。查明后,若违约事实发生于配送之前,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合同约定、损失情况及过错的程度确定赔偿责任。若系因防控措施导致快递企业无法配送、延迟配送,可以认定符合不可抗力,快递企业可主张免责或者部分免责。若违约事实发生于配送之后、交付之前,则根据参与主体的不同身份、行为性质,判断是否在快递服务合同中处理及认定其责任范围、风险承担。

      4.引导双方互助互利,促成纠纷和谐解决,共克时艰。要始终坚持依法保护寄件人、收件人合法权益和促进经营快递企业稳定有序发展并重的精神。在纠纷的处理上,要充分考虑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双方的影响,既要保障个人或企业的合法权益,又要为经营快递企业复工复产期间生存发展、有序运转创造应有的条件。同时,积极推进先行调解、诉源治理工作,充分利用一体化诉源治理、一站式诉调对接、一平台多元解纷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联动工作机制实效,加大沟通调解力度,及时将矛盾纠纷调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四、快递服务合同主体权责的梳理与复工复产常态化要求下的优化举措提示

      司法是一种事后的、被动的介入,一旦诉诸法院,意味着当事人的权利已受到实质损害,双方矛盾已经激化。当前,上海市疫情防控逐步向常态化防控转换,快递服务业作为连接供给侧和消费侧的关键一环,如何预防其复工复产过程中的风险及隐患,在兼顾效率与安全的语境下推进货运通畅、产业循环,应从强化快递企业的权责意识入手,加大政策支持,强化司法指引,确保我市各行业复工复产安全、有序、向深推进。

      (一)强化司法指引厘清释明,营商环境共优化

      1.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白皮书、新闻宣传等方式明确司法导向。自新冠疫情发生以来,上海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制定《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意见》,出台《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发布上海法院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提供到了司法保障。对于疫情期间内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涌现的新特点、新问题,积极梳理研判,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白皮书、新闻宣传等方式,加强对快递行业的司法指引,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秩序全面恢复。

      2.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运用上海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和委托、委派调解等方式,密切与卫健、公安、司法行政、市场监管等单位的联系,及时反馈快递服务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强化诉调对接和诉源治理,借助工会、行业协会的优势,发挥多元解纷机制合力,柔性处理快递服务行业与个人、企业的纠纷,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通过购买服务广泛吸纳有关专业人员担任调解员,打造资质水平高、理论功底深、业务能力强的多元调解队伍,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快递服务合同纠纷的“分流阀”作用。

      3.依托智慧法院,优化复工复产诉讼体验。当前,我市全面复工复产在即,法院作为当事人集中诉讼、调解、执行的主要场所,疫情防控压力仍处于高位。积极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可以线上办理的尽量线上办理,避免人员聚集;对于跨域诉讼服务,特别是与疫情相关的涉外商事海事纠纷等案件中,健全在线诉讼服务规程,及时发布操作指南,确保在线诉讼各环节合法规范、指引清晰、简便易行,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影响,利用科技的力量,提升化解矛盾纠纷和诉讼服务能力水平。

      (二)加大法规政策应对扶持,助力发展谋平稳

      1.引导金融资源向快递行业阶段性倾斜。现阶段,金融机构应优先考虑快递行业在复工复产阶段的排头兵作用,给与经营稳健但资金短缺的快递优质企业阶段性政策倾斜。建议审慎处理加速到期、单方解除贷款合同等情况,积极沟通,努力以展期续贷、分期还款、增加担保等方式暂缓纠纷。发挥好贷款的杠杆作用,主动为暂时性经营困难的快递企业“增”发展之韧性。

      2.加大疫情期间对快递行业的助企服务。尽快排摸快递业务复工复产的情况,了解企业复工复产的需求及困难,通过公众号、小程序、热点电话设立复工复产服务专窗,集中发布市区两级复工复产指引,汇总梳理各级政府惠企政策,为快递企业提供政策宣贯、诉求协调、指导咨询等针对性服务,帮助企业克服疫情影响。

      3.落实系列政策对快递行业的纾困扶持。通过发布系列政策,综合实施减税降费、房租减免、财政补贴、援企稳岗等措施,通过降低成本,努力帮助快递企业减压。同时,研判上下游堵点,及时出台针对性政策,保障跨省快递物流的稳定、通畅,从而助力各行业企业复工复产。

      4.强化快递行业的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加强行业协会对快递企业的监督,指引其制定全员核酸检测、封闭管控等应急情况下的处置方案,确立好核酸监测点、隔离观察区,并做好防疫及必要生活物资储备。加强应急演练,确保员工熟悉疫情防控应急各项流程和措施,鼓励快递企业培训专属核酸员。一旦有疫情突发情况,应第一时间安置到临时观察点进行隔离,并按照相关规定对人和物进行处置。

      (三)强化快递企业权责意识,严防严控不松懈

      1.坚持疫情防控,降低传播风险。在快递尚有积压、快递人员尚未完全到位的背景下,严格内控在疫情防控的背景下仍尤为重要。继续落实全程人员核酸检测和抗原自测的要求,做到工作期间每日自我健康监测;坚持场所消毒、中转消毒、车辆消毒、派前消毒,落实全程消杀到位的要求;为从业人员配备足量口罩、消毒用品等防疫物资,在前端揽收、末端投递中做好防护措施,采取无接触派送,降低“物传人”的风险。

      2.加强服务管理,降低诉讼风险。快递业对从业人员有着极大依赖,谨防因疫情防控带来的管理疏漏、服务下降。在疫情稳中向好、管控影响渐弱的情况下,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关于快递服务要求的特殊规范,避免快递快件丢失、变质、损毁或者被冒领等情况的发生。加强快递员的岗前培训,提高防疫意识、规范实际操作,减少风险摩擦。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及时提醒其阅读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核验其身份,通过开箱验视、过机检查,确保快递安全;及时询问寄递物品的品类,提示寄件人贵重物品事先声明、详细填写货物名称、数量、价值及收件人姓名、地址、电话等信息,告知生鲜物品可能的滞留风险、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注意对重要环节、节点拍照留痕,如开箱、消杀、派送。对仍受防控措施影响不能直接向收件人派送的情况,及时电话联系收件人,通知其派送地点、接收人并提示取件,减少因多环节介入增加的风险。

      3.强化合同管理,规避经营风险。以单位为寄件人的快递服务合同为重点,全面梳理快递企业在租赁、融资、业务等各环节合同,对已存在违约风险的合同的相对方,及时跟进沟通,做好账目的核对、确认及催收工作,对协商无果的,可通过和解、诉讼、调解、仲裁等方式积极维权,降低对企业营收带来的影响。对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积极沟通,努力达成分期履行、替代履行、延迟履行等和解方案,争取对方的支持。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快递服务存在不规范操作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及时赔偿,并通过相应险种的投保,进行风险对冲。

      4.落实生活保障,解决供需矛盾。疫情期间,各辖区防控具体措施不同,使得部分快递从业人员出入住所困难。切实改善快递从业人员工作生活条件,使其无后顾之忧,以便投身到复工复产中。同时,在疫情期间不随意解除或终止员工的劳动合同,按时发放工资,以调休、轮休、轮岗等方式保障其休息权。对于疫情期间员工对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等诉求,认真听取其意见,柔性处理,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从而解决复工复产过程中快递行业劳动力的供需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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