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用货源做幌子卖车合法吗?
物流公司用货源做幌子卖车合法吗?
物流公司用货源做幌子卖车不合法,作为物流企业,接受个体经营者的挂靠,享受相应的利益的同时也存在着相当的法律风险,这种风险应当引起相关企业的重视,否则轻则导致自身权益难以实现,重则导致承担额外的责任。
车辆绑定双方也是要签订具体的挂靠合同的。所以说按照我国最高人绑定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以的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合同签订以后,双方也应该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物流公司用货源做幌子卖车,卖了车后又不能按之前口头承诺的提供货源,致使车主无事可做而亏得一塌糊涂,这样的情况物流公司涉嫌商业欺诈可以依法起诉,但你必须得有证据,单凭口头承诺即使是讲得天花乱坠也没有用,最好是将物流公司承诺提供货源写在购车合同上,这样你就有证据依法维权了。
如何规避物流运输合同的法律风险
一般来说,物流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签订物流运输合同时的法律风险
合同的法律风险是指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根据《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由于履行合同过程中会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出现,所以合同条款务求做到合法完备。而现实中,经常出现由于物流企业拟订合同条款不够完备精确,导致法律风险的产生。比如一家物流公司的业务员在和客户谈妥交易条件后,签订了书面合同,但由于该业务员的疏忽,没有发现客户把合同中物流公司承担“限额赔偿责任”改成了“全额赔偿责任”。后来物流公司违约引发了理赔纠纷,因责任形式被篡改而使得其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 律师支招:物流企业在业务产生时,应签订完整的书面物流合同,必须写清当事人的详细情况,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备情况,保证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准确性。一定要特别注意审核免责条款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以防产生法律纠纷时出现权责不明的情形。由于物流企业是承运人,客户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就转移到承运人身上,因此,当发生上述权责不明的情形时,物流企业往往负担着较大的举证责任,一旦举证不能,物流企业将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同时,物流企业每天都会签订大量的运输合同,不可能每个合同都临时拟定,为了工作的便利,会根据运输货物种类、运输方式等其他因素的不同,分类制定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因此,物流企业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若是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时,应当对该文字条款采用特别的处理方式,如印刷字体加粗、加大或者用鲜艳的颜色标出,必要时可以要求工作人员口头上给对方加以提醒说明,保证自己尽到足够的提醒义务。若后来发生合同纠纷,对方托运人则不能以格式条款对自己不利或者自己未注意为由进行抗辩。
二、意外事故带来的风险
意外事故是产生运输风险最常见的原因。比如物流企业经常会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理赔风险,托运人将货物交付物流企业后,物流企业因管理不慎,导致货物灭损,引发赔偿纠纷等等。总之,这些风险有天灾,也有人祸,可预见性较低,却往往对物流企业造成较大损害。
● 律师支招:首先,物流企业自身要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经常检验运输工具的安全性能,降低“人祸”发生的可能性。其次,要对企业或者运输货物及时投保,以防止非人为因素导致价值较高货物受损时,企业遭受巨额赔偿,从而降低“天灾”发生的可能性。
三、因他人诈骗带来的风险
有的物流企业在接收客户交运的货物时,没有仔细检查货物,客户又故意隐瞒货物自身存在的瑕疵。而在物流企业交货时,往往因为分不清货物瑕疵是何时何因出现的,从而蒙受不白之冤,可能引发法律上遭受赔偿之诉的风险。例如某托运人将一批旧电脑用装新电脑的纸箱包装后,按新电脑的价格报价并交了保价费、运费,承运人接货时只核对了数量就出发上路了,途中被盗,收货人索赔。尽管承运人后来得知这是一批旧电脑,应按实际价格赔偿,但苦于没有证据证明。最后承运人不得不按托运人的报价进行了赔偿,遭受了不应受到的损失。如果当初承运人在接货时审慎些,即使是抽样核对一下货物是否与合同描述的一致,也不致于出现这种局面。又如某公司向辽宁轮胎厂购得汽车轮胎130套,双方约定由辽宁轮胎厂代办托运。同年6月,辽宁轮胎厂办理了托运手续,收货人为某公司。承运人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当日,向收货人发出领货通知。后有人自称是收货人的员工,现代收货人领货,但代领人说由于匆忙来不及开出单位证明,要求承运人电话核实,于是承运人掉以轻心地交货了。结果后来收货人来电要求收货,未果诉至法院。由于承运人未能提供书面证据证明收货人已收货而不得不承担了违约赔偿责任。
这两个案子有可能都是一个陷阱,但如果承运人在接货时多些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做了该做的工作,即便有许多这样的陷阱,笔者相信承运人无论如何也是不会掉进去的,至少可以避免上述情形的发生。
● 律师支招:1.物流企业在接货时必须认真核对接收货物的名称、数量、现状是否与合同一致。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风险即转移到承运人。一般情况下运输合同在货交承运人时只能靠承运人去核对、辩别货物在交付时的状况,如果承运人忽略了这个环节,则可能面临一个极大的违约赔偿风险。2.物流企业在交货时必须严格核对收货人的身份是否与合同上的收货人一致。如合同上的收货人是个人的,在审核收货人时则应要求其出具身份证,如合同上的收货人为单位则应出具单位证明收货,如为委托收货的,则应出具收货人委托书,否则,货物被冒领了,承运人会面临承担违约赔偿的风险。
可以合同约定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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