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一指引在现实工作的指导意义
三法一指引在现实工作的指导意义
近来,中国银监会先后发布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四项金融法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从受理与调查的程序、风险评价与审批的要求、合同签订的方式、发放与支付的方法、法律责任以及贷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为各类贷款业务的审慎经营及管理明确了方向。“三法一指引”的施行,为我们农业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新的手段,我们将以此作为新的起点,提高认识,加强管理,规范信贷操作流程,切实提高信贷业务的精细化管理,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促进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合规、健康、持续的展。 一、“三法一指引”有利于促进农业银行完善贷款风险监管制度,促进贷款业务的健康规范发展。 近年来,农业银行不断完善了各类贷款的风险管理体系,规范了贷款的操作程序,初步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信贷风险控制机制,取得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但在向全功能商业银行转型的过程中,我行的信贷管理模式还比较粗放,个别环节还存在一定的疏漏,贷款支付管理相对较为薄弱。在实际贷款活动中,部分贷款资金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不但容易造成银行信贷资金管理难的问题,还容易带来信贷资金风险,使贷款资金难以收回,危害银行的资金安全。而“三法一指引”为我行加强这方面的管理指明了正确的方向,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思路,对于引导我行规范信贷资金管理,完善贷款风险监管制度,防控信贷风险,促进贷款业务的健康规范发展有着积极的、现实的指导意义。 二、“三法一指引”有利于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与责任意识,促进农业银行贷款业务的精细化管理。 精细化管理是一个企业实现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目前银行业改革发展的大趋势,它不但对银行宏观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对每个部门、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提出了高标准。“三法一指引”从加强贷款的整个流程的管理出发,将贷款管理过程中的每一环节进行细分,同时要求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岗位,要求建立贷款和操作环节的考核与问责机制,有利于提高农行员工的合规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贷款业务经营的规范化和管理的精细化,推动银行业贷款业务的良性发展。 三、“三法一指引”有利于银行提高合规认识,加强对贷款业务的项目管理,促进业务合规发展。 农业银行目前开办的个人贷款业务是银行业贷款业务中的一大类别,也是“三法一指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个人贷款业务面对的是形形色色、需求各异的中小客户,它包括了个人经营贷款、住房按揭贷款、二手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助学贷款等。由于个人贷款业务面对的借款人群体比较分散、信息严重不对称、财务制度不健全或者根本就没有财务,所以个人贷款的调查、审查、风险评估与贷后管理的难度就更大。银监会出台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管理提供了正确的方向和思路。结合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的实际情况,我认为需要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完善贷款受理和调查的流程,细化调查程序,除了实地调查和电话查问外,还需要完善对贷款人的背景调查,通过第三方、第四方进行多方位的交叉验证,确保贷款用途合规,贷后管理方便、快捷、有效;二是要进一步完善风险评价与审批流程,要重点关注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同时建立健全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提高风险评估的全面性与审批流程的科学性,力争降低风险;三是要健全协议、发放与支付机制,科学合理设计合同的条款内容,保证协议的合法性、严肃性和有效性,同时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要完善支付制度,通过对借款人的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四是要建立健全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及追究制度,明确调查、审查、审批等岗位的分工与责任,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同时结合《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法律责任”部分和其他金融法规进行培训,不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引导员工学法、知法、懂法、用法。 总之,“三法一指引”的出台对农业银行进一步规范贷款操作流程和相关手续,防范信贷风险,保障信贷资金安全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今后,我们将积极贯彻落实好“三法一指引”,用“三法一指引”来指导我行信贷业务,约束经营行为,防控信贷风险,从而实现各项业务依法合规经营、审慎规范操作,促进农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健康、持续发展。
法律法规的现实指导意义
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看,具有规范作用,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从本质和目的看,法又具有社会作用,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这种对法的作用的划分使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相区别,突出了法律调整的特点;同时,又明确了各个时期法律目的的差异。 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法的这五种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于法律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程度是会有所不同的。 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在这里,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一种是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个别指引尽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言,规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义。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一种是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这里,行为的对象是他人。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准。 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法的教育作为对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促使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具有重要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包括公民之间、社会组织之间、国家、企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行为的预测。社会是由人们的交往行为构成的,社会规范的存在就意味着行为预期的存在。而行为的预期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也是社会能够存在下去的主要原因。 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这里,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反者的行为。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让人们遵守,是希望法律的规定能够转化为社会现实。在此,法律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离开了强制性,法律就失去了权威;而加强法律的强制性,则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权威。 社会作用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确定法的作用,如果说法的规范作用取决于法的特征,那么,法的社会作用就是由法的内容、目的决定的。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了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三个领域即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两个方面即政治职能(通常说的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当然,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原因在于:(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3)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在实践活动中,法律必须结合自身特点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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