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适用什么法律
一、劳务关系适用什么法律
在什么情况下劳务合同纠纷适用劳动法调整 某人在甲单位退休和甲方存在隶属关系,后被乙单位聘用和乙单位签订了技术开发项目。三个月后该项目通过了由乙方单位组织的评审验收,在验收现场乙方法人许诺对某人给予奖励,一直不兑现。在此期间曾主张过乙单位兑现承诺但一直没给答复。请问:这件事是属于劳动争议还是劳务争议,适用何种法律? ……你说的情况,就适用《劳动合同法》。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法:劳动关系
工作证,工作服,工卡,证人证言等有一项既可!
三、什么是劳务关系?有哪些法律对劳务关系作出规定和司法解释?
现行法律没有对劳务关系作出直接的定义。
至于劳务关系的具体法律规定也不多。粗略查阅了相关法律。只在几处发现了关于劳务关系的规定:一)《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的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在定义雇佣活动时提及,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劳务关系法律没有直接作出定义,加上其与劳动关系甚至雇佣关系的特殊关系,为了明晰劳务关系,先简单梳理一下它们的关系。(一)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关系。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关系在学术上争议较大,这里不作评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从事雇佣活动”的定义中“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可以认为雇佣关系实际上是劳务关系的一种,二者是包容的关系。(二)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关系。劳动关系其实是起源于雇佣关系的,也即意味着劳动关系起源于劳务关系。前面讲到,劳动关系是以劳动力为交易内容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由于人身的隶属性,现代意义的劳动者实际上是与奴隶主、封建主直接不是单纯的劳动关系,而主要是财产所有关系;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才出现了劳动力作为交易内容的劳动关系。现代社会劳动关系之所以如此明确,是国家治理的需要;市场经济下,自然人和公司等经济实体是社会上最活跃的主体,统治者为了社会的安定,不得不对原本属于私法范畴的劳务关系运用更多公力进行干预,使其脱离传统民法的私法自治领域,渗入社会因素,进行社会法的管理。
了解了劳动关系的起源,现在基本可以明晰,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实际上都属于劳务关系的范畴,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劳动关系被人为分离出,而公力不予过多干预的劳动力或劳动成果的交换关系,仍属于劳务关系。
四、关于劳动者的法律
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
五、劳动法的法律规定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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