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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刑法修订的原因?

2023-02-20 07:19:06法律知识1

一、清末刑法修订的原因?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由一个封建社会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进入20世纪以后迫于革命的压力和粉饰立宪骗局的需要,清朝政府设立修订法律馆。模仿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定了刑律、民律和诉讼法草案。从而打破了中国固有的“诸法合一”的立法形式,中华法系彻底解体,半殖民地半的、封建社会法制形成。这场运动虽未能改变清王朝退出历史舞台的命运,但在修律过程中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理念,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开创了新的局面。我们一般把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

二、论述清末法制变革的成败得失

《论述清末法制变革的成败得失》

1、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一是制定了《大清现行刑律》。这是清政府于1910年颁行的一部过度性法典。在《大清律例》上稍作修改而成; 二是制定了《大清新刑律》。这是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罚典。1911年正式公布,预定宣统五年正式实施,但未正式实施; 三是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草案,未正式实施;四是制定了一些主要的商事立法。颁布了《钦定大清商律》等法规;五是修订了主要的诉讼法规。如《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等;六是诉讼体制发生了变化。调整了司法机关,改革了诉讼制度等。

2、清末变法修律的特点: 一是在立法上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同时又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即“参酌各国法律”进行变法修律,但又不能违背“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民情”。这是清朝变法修律的基本特点; 二是在内容上表现出封建专制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即大量使用了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代法律形式同时存在; 三是在法典编纂上,改变了“诸法合一”的传统形式 ,明确了各部门之间、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或起草了有关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四是清末变法是清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地位,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被迫进行的。因而根本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3、清末变法的影响: 一是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 二是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 三是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代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四是在客观上有助于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三、清末颁行的最早的商事立法有哪些

一、清末颁行的最早的商事立法是《商人通例》和《公司律》。

《商人通例》和《公司律》是《钦定大清商律》的组成部分,《钦定大清商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独立的商事法律,也是清末法律改革中颁布最早的新法。它是在没有先例和缺乏经验的情况下,为应当时之需,按“模范列强”的原则制定的。

1903年,清政府命载振、伍廷芳起草商律。是年12月,起草完毕上奏后定名为《钦定大清商律》。其中《商人通例》9条,《公司律》131条,在体例和内容上均体现了对外国商法典的效仿。

清末商法作为中国近代最早的商事立法,在近代法史上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由于时间仓促及立法技术的不成熟,制定的商事法律法规存在着缺陷,甚至有些还是制定中的草案,并随着清政府的倒台“夭折”。但是,这次立法活动使中国初步建立了商事法律体系,给后人留下了值得借鉴的立法实践经验。研究清末商事立法,分析其得失,可以为我国现阶段商事立法,尤其是商事法律的移植,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商人通例》和《公司律》

1、《商人通例》

《商人通例》主要对商人的涵义、商业能力、商号、商业帐簿等作了规定。该商律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商业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确认了商人的合法地位。“商人通例”的具体规定虽然不如《日本商法典》第一编的有关规定那么详尽,但仍可从中找出两者某些相似的内容。《商人通例》的相关内容与《日本商法典》的这些规定比较相似。

2、《公司律》

《公司律》的规定较为详尽,具体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创办呈报方法、经营管理方式 和股东权利等内容,它将公司分为合资公司、合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4种 ,这也是近代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典所通常规定的公司种类。从“公司律”的规定看,也主要是继受外国的公司立法。

因为主要是翻译搬抄外国的法令,《公司律》中也存在许多规定模糊的地方;同时,《公司律》中较少对中国传统商业行为进行规范和保护,本国商人从而难以有效配合,清政府初次进 行的经济立法工作因为“移植性”太强而难以顺利植入中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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