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财产追溯期是多少年?
一、离婚后的财产追溯期是多少年?
诉讼时效为两年。
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民事案件的追诉期
在民法中有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是两年。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现在要看你和别人要钱第一次是什么时候?如果从你第一次要钱到现在已经超过两年了。那么你的胜诉权就被消灭,但是你仍然可以去法院起诉,法院也必须受理你的案件。
总的来说可以去起诉他,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你的合法利益。
三、法律追诉期 民事 和 刑事 的
刑事案件的
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民事案件没有追溯期的说法,只有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三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继承法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 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三条,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二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二年, 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四、法律追诉期是什么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诉讼时效一般可分为:普通的诉讼时效、特殊的诉讼时效和最长时效。
一、普通诉讼时效 :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
二、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是普通诉讼时效的对称。它是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1.在我国现行法律上,诉讼时效期间在2年以下的为短期诉讼时效。比如,依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况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再如:如食品卫生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有关食品卫生的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各种货运规则规定的索赔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180天。
2.长期诉讼时效,有些法律对于特定的民事活动规定了长于2年(2年以上至20年以下)的诉讼时效期间。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9条的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三、最长诉讼时效:是指对于各类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最长时效期间,其时效期间是20年。
五、法院追诉时限
你好,经查阅,以下是关于法院诉讼时效的相关情况,请参考。
我国法律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
指除特别规定外,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对受到侵害的民事权利予以保护所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而,在一般情况下,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特别诉讼时效
即对于受到侵害一些特殊的民事权利,有必要适用更长或者更短一些的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保护,法律因而作了特别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最长诉讼时效
指法律对受到侵害的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最长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这是法律对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的原则性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法律对其保护的期限自当事人实际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开始计算;如果当事人虽然实际上并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但在通常情况下一般人都可以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只是由于当事人自己的疏忽而没有发现,即当事人应当知道而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则从当事人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开始计算。
在下列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是:
(1)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期限到来时开始计算 ;
(2)有履行期限的请求权,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 ;
(3)无履行期限的请求权,从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之时开始计算 ;
(4)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强制实际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从违约行为成立之时开始计算 ;
(5)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为及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 ;
(6)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计算 ;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伤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计算。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无论权利人是否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均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情形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指诉讼时效期间行将完成之际,因发生与权利人无关的事由而使其无法行使请求权,法律为保护权利人而规定时效期间暂停计算,等中止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中止事由一般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海啸、山洪暴发等。其他障碍如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而致不能行使请求权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根据这一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即发生中止。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指因法定事由的发生,使此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等中断事由消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引起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或为行使权利的行为,或使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化,因此应当从此时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指由于某种客观上的障碍致使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能行使请求权,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从而给权利人以法律上的保护。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都适用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的规定,这是法律对权利人的一种特别保护。
综上所述,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中止或者中断事由,诉讼时效期间便暂停计算或者重新计算,从而使诉讼时效期间实际上又得以延长。但是,无论中止多久或者中断多少次,都不得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即二十的期限限制。只有当事人一次性地持续不行使权利的状态达到法定期限,并且没有中止、中断事由时,才属于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追诉的,就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对于已经过了最长追诉时效后仍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是不追究的,除非涉及国际声誉或者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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