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水井的法律法规?
水井的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
1.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2.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
3. 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4.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5. 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
(1)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
(2)因取水造成水量减少、水质恶化、水体污染、生态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4)取水许可证持有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
(5)禁止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水资源用途。
(6)禁止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
(7)禁止将批准的取水量转让或者转借给第三人。
6. 地下水资源的开采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取水户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建设部门的意见。
7.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应履行相关的环保审批手续。
8. 地下水取水申请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户方可凿井;成井后,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1)成井区域的平面布置图。
(2)单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柱状剖面图。
(3)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
(4)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
(5)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成井验收合格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取水许可证。
9. 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用地下水的以及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