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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2023-02-19 08:08:20法律论文1

代理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一、《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代理的规定

第七章、代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三节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什么是代理?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而此种行为的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担。因此,代理关系涉及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6条规定:“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国际司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其法律冲突与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所谓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中至少有一项或一项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冲突的主要类型(原因)有: 1.空间冲突。 法律冲突可以是在空间上的冲突,即不同国家、不同地区或不同区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国际法律冲突和区际法律冲突都属在空间上的法律冲突。 2.时际冲突.法律冲突可以是时际冲突,即在一个法律体系内同属一种法律的新法与旧法或前法与后法之间在时间效力上的冲突。 3.人际冲突。法律冲突可以是人际冲突,即在一个国家内适用于不同民族、种族、部落、阶级以及教徒的法律之间的冲突,或者说适用于不同人员集团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4.系统冲突。法律冲突也可以是不同法律系统之间的冲突,如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冲突、宪法与普通法律之间的冲突、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之间的冲突、一般法和特别法之间的冲突、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之间的冲突以及在普通法系国家内普通法与衡平法之间的冲突。法律冲突还可以是不同法律领域内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如不同国家或地区民商法之间的冲突、刑法之间的冲突、行政法之间的冲突以及税法之间的冲突等。 5.国际冲突和区际冲突.基于法律冲突发生的范围,法律冲突可以划分为国际法律冲突和区际法律冲突。前者主要是指不同国家的法律之间的冲突,在民商法领域内发生的国际法律冲突即为国际私法的解决对象。后者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 6.平面冲突和垂直冲突。从纵横角度来看,我们可以把法律冲突归纳为两种类型的冲突,即平面的冲突和垂直的冲突。前者如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一国内部处于平等地位的不同地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是指发生冲突的法律处于同一层次、同一水平线上,甚至处于同等地位。后者如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之间的冲突、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冲突、宪法和普通法律之间的冲突,是指发生冲突的法律处于不同层次或位阶,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上下或纵向关系,一般处于高层次的法律优于处于低层次的法律。 7.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从法律的性质来看,法律冲突又可分为公法和私法冲突。法律冲突的实质是不同法律之间的效力的抵触或者说法律效力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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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可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作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点:具有涉外因素。具体体现在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具有涉外因素;是广义的民商事关系;是会发生冲突的涉外民事关系。

产生的原因

①各国人民往来频繁,有些民事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或者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或者涉讼财产在外国,或者涉讼行为或事实发生在国外。 ②各国民法互相歧异,例如对合法婚姻年龄、继承人的遗产分配份额、违约法律责任等规定有所不同。 ③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一定范围内有适用外国法的必要和可能。例如中国同不少外国以条约相互给与对方法人以注册商标并予以保护的权利,在执行这种条约时,有时会发生一个法人是不是对方本国法人的问题,就是法人的国籍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各国的法律是不一致的。欧洲大陆各国主要采取管理中心主义,以法人的社会住所即主事务所所在地国作为其本国。而按照英美法系的国家的法律,以法人设立地国作为其本国,换言之,法人按照哪一国家的法律设立,即具有该国国籍。中国受理商标注册的机关,要决定一个外国法人是否具有该国国籍,只能适用该外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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