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举例说明法律中违法性阻却事由中的利益阙如
一、请举例说明法律中违法性阻却事由中的利益阙如
利益阙如的原理是指,在特定案例中,应当受保护的利益事实上不存在,或者不值得保护时,行为阻却违法性。典型的例子就是被害人承诺。利益阙如就是在特定的案件中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不存在了。比如正当防卫,小偷进了你家门,你把他打晕了,本来你打人是故意伤害,但是因为小偷本身的行为是违法的,在这个特定情况下,他的利益不值得保护,所以你就是正当防卫了,你的行为就不违法了。再比如这个被害人承诺,案中,如果被告人能找出证据证明是被害人同意的,那么他的行为就不违法了,因为被害人承诺后,其性自主权就没有被侵犯,因此也就不构成罪。
违法阻却性事由是大陆法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排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违法性的事由。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国家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需要从正反两方面评价,从正面看犯罪成立的条件是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行为的违法性和有责性,只要客观上与构成要件相符合的行为,都被认为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
二、刑法中的阻却是什么意思?
违法阻却性事由是大陆法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排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违法性的事由。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国家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需要从正反两方面评价,从正面看犯罪成立的条件是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行为的违法性和有责性,只要客观上与构成要件相符合的行为,都被认为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
从正面看犯罪成立的条件是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行为的违法性和有责性,只要客观上与构成要件相符合的行为,都被认为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
符合要件的行为虽然原则上具有违法性,但也存在例外现象,即在具有特别理由、根据的情况下,也可能否认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这便是违法阻却性事由,又称排除犯罪的事由,所以违法阻却性事由是从反面否认行为构成犯罪。例如故意杀人与正当防卫时致人死亡,从结果上都造成了他人的死亡,但因正当防卫有益于社会,故没有社会危害性,阻却了刑事违法性。
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
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是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是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违法阻却性事由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昆山砍人案”,为何属于正当防卫
三、什么是责任阻却和违法阻却?
责任阻却: 虽然有违法行为,且侵害了法益,但因为有免责事由的存在而不承担刑事责任。比如主体资格——未成年,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违法阻却: 违法阻却事由是指行为在形式上与犯罪具有相似性,但实质上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因而不构成犯罪的情形。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事由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从法秩序的精神引申出来的事由,这种违法阻却事由(正当化事由)又被称为“超法规的违法阻却(正当化)事由”。 在我国,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包括:(1)法令行为;(2)正当业务行为;(3)被害人的承诺;(4)基于推定的承诺的行为;(5)自救行为;(6)自损行为;(7)义务冲突。
四、各位律师,关于扰乱生产经营罪和扰乱公共秩序罪,想请教律师我们这样是否触犯法律?
您好,你们的这种行为确实是不对的,但是如果仅仅是这样也是不构成犯罪的。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