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有哪些?
执法行动科学化:确活动的指挥系统、行动地点、执法重点、人员安排和保障措施,加快推动跨区执法队伍联动,逐步建立重大活动部门联机制,逐步实现执法科学化。
行政执法方式,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国家行政执法体制框架下,根据各自的法定职权,在管理与服务社会行政事务活动中,所采取的具体的执法手段、方法和形式。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语境下,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我国行政执法方式的改进和创新,正在朝着理性化、常态化、服务化、民主化的方向迈进。
(一)理性式执法
行政执法的理性化,要求大力张扬理性式执法。因为,法律上的人都是作为理性人出现的。行政执法者应当是理性人,并且进行理性式执法。理性式执法强调执法必须说“理”。这个“理”实际上就是“法”和“法理”。
理性式执法是与强制(暴力)式执法相对应的。在行政谦抑的原则下,理性式执法慎用处罚,张扬指导和引导;慎用强制和暴力,张扬敬告和劝告。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涉及群众的问题,要准确把握社会心态和群众情绪,充分考虑执法对象的切身感受,规范执法言行,推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不要搞粗暴执法、‘委托暴力’那一套。”理性式执法恰好契合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性化执法、阳光执法”的价值追求。
(二)常态式执法
行政执法的常态化,要求大力张扬常态式执法。常态式执法,一是能实现执法效果的可持续性。二是能实现了执法主体的非单一化,增加社会公众参与和外部执法监督力量。三是能通过完善执法程序,实现执法方式的法治化。特别是通过完善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救济程序等,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四是能落实执法责任制。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进严格执法、理顺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常态式执法是与运动式执法相对应的。法治政府建设的根本就在于法律的运行能否实现程序化、常态化。行政执法方式的改进和创新,就是要从突击式、应急式、集中式的运动式执法,转变为全天候、经常性、规范化的常态式执法。
(三)服务式执法
行政执法的服务化,要求大力张扬服务式执法。行政执法方式的改进和创新,强调高效便民原则和服务行政、给付行政理念。这就要求行政执法必须做到管理与服务并重。而且,行政执法要想获得行政相对人的认可,除理性式执法之外,还需让行政相对人获得实实在在的看得见的物质利益。因此,行政执法应由损益性执法向受益性执法转变;行政执法方式由处罚式执法向服务式执法转变。
服务式执法就是要充分发挥行政给付、行政协议、行政奖励等授益性行政行为的作用。对此,国务院在2004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提出,要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2010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指出,要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服务式执法,就是要实行“首错免罚”制度;就是要对轻微违法行为实行“告知承诺制”,即经执法机关警示告诫,行政相对人承诺改正且不再违法的,不予处罚;就是要对违法证据不足的,贯彻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原则;就是要在对行政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做出处罚决定时,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关救济权利。正如习总书记指出:“强调严格执法,让违法者敬法畏法,但绝不是暴力执法、过激执法,要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四)协商式执法
行政执法的民主化,要求大力张扬协商式执法。传统的单向命令式执法方式,最显著的特征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必须服从,否则行政执法主体会强制相对人服从。行政执法方式的改进和创新,强调保障行政相对人的人格尊严和行政参与权;强调通过双向民主协商,使得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工作能够给予理解和配合。因此,能够切实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效能的协商式执法必将应运而生。
协商式执法,倡导适当地弱化行政执法中的命令性和强制性,增强民主性和协商性的理念。实现协商式执法,一是要引入沟通与协商机制、适当地弱化行政执法的强制色彩。二是要平衡执法的方式与目的,切实贯彻比例原则。三是要谋求执法方式的多元化,实现执法过程中的管理与服务并重。
在我国,协商式执法的趋势已经凸显。其一,我国行政诉讼法,过去是不允许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协商调解的,现在完全可以协商调解了。其二,我国学界过去是不承认行政合同的,现在我国法律已经对行政协议(行政合同)有了明确规定。其三,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有条件地引入了公诉案件和解制度。
总之,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随着我国行政执法方式的改进和创新,理性式执法、常态式执法、服务式执法、协商式执法必将成为重要行政执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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