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股权价值的认定?
股权转让协议股权价值的认定?
由企业每股净资产为基础再考虑企业发展预期进行认定。一般由转让和受让双方根据企业的每股净资产情况,以及双方对企业未来发展的预期综合进行考量,转让价格会在每股净资产以上,对企业未发展期望值越高,股权转让价格越高,如果对企业未来发展期望值越低,股权转让价格就越接近每股净资产的金额。
饭店股权转让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饭店股权转让协议有法律效力。
股权转让签订转让协议的,如果股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非公开股权转让协议?
一、可以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非公开协议转让是指不公开征集受让方,通过直接签订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国有股东可以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连续2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者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
(2)企业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3)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者资产重组,在国有股东、潜在国有股东(经本次国有资源整合或者资产重组后成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之间转让的;
(4)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涉及国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国有股东因接受要约收购方式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6)国有股东因解散、破产、减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7)国有股东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出资的。
二、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国有股东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应当及时与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涉及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在转让协议签订前,应按规定聘请财务顾问,对拟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三、股份审批
国有股东与受让方签订协议后,按照审批权限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或者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四、确定股份转让价格
国有股东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1)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五、收取股份转让价款
以现金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国有股东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收取不低于转让价款30%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
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协议的区别?
有很大区别,前者是股东和非股东的协议,后者是股东之间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是股权转让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就股权转让价格等有关事宜协商一致后面的协议。
而股东协议是指公司股东之间就股权合作等事宜的协议,如股东投票表决一致行动协议、股权代持协议等。
果园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股权转让合同协议是在原果园承包合同的前提下由果园承包方再转包给其他人的合同协议,所以甲方是现在的承包方,乙方是新受让方,具体条款就是转让亩数和年限,转让价格,付款时间,特殊情况处理方式等。
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转让协议有区别吗?
1、协议只是完成特定事件的一个辅助手段。
2、《入股协议》,顾名思义是为了成为公司股东,签订双方为投资人与公司或者控股股东,更多的是类似与《增资扩股协议》。
3、《股权转让协议》,是公司股东与内部的其他股东或者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签订,主要是就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4、一般而言,《入股协议》很少在实际中使用,多数情况下都能被其他协议替代,该协议处于很尴尬的地位。
5、而《股权转让协议》目标更为明确,主要就是应用于股权的对外或者对内转让。
6、在配套文件的使用上,都是需要召开股东会进行决议,并配合《股东会决议》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然后才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格怎么填?
就要根据股权转让的实际价格进行填写,比如说转股权转让20万就填写20万,股权转让100万就填写100万。不能弄虚作假。
股权转让协议里的股权转让价款是怎么算的?
是由股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在股份公司,股票存在一个相对客观而由证券本身确定的价格,在投资学上称作“内在价值”。股票内在价值的计算方法多种多样,较为简洁有效的方法是市盈率法,即股权转让价款按照公司的净利润乘以一定倍数的市盈率计算确定。
理论上讲,不论是按照何种定价方式计算,在同一时点同一股东持有的股权应当是等价的,之所以有不同的定价结果,必然是股权本身价值以外的因素在起作用。在股权转让自由的原则之下,是否允许股权同次转让不同定价,关键看是否会损害相关各方的利益。
首先考虑公司本身,股权转让是股东间的行为,股权价款的高与低对公司自身资产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因此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其次考虑其他股东,由于公司法赋予了其他股东对于股权向外部人转让时的否决权以及法定优先购买权,因此也不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股权协议的法律效力?
股权代持协议有法律效力,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可能影响股权代持协议法律效力的主要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提到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股权代持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该协议实现隐名股东的投资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禁止或限制隐名股东实施投资行为或投资于特定行业。如果隐名股东属于被禁止或限制实施投资行为的人,或者其拟投资的企业所在的行业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的特定行业,则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目的。此时,尽管股权代持协议本身并不为法律或行政法规所禁止,但却可能因为其目的的非法性而被认定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从而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
股权代持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也会有一些风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权转让协议的撤销情况有哪些?
合同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享有的对意思表示不真实,但已经生效的合同予以撤销,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权利。撤销权由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和处分,如撤销权不行使,合同继续有效,反之,则无效。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
3、因欺诈而订立的。
4、因胁迫而订立的。
5、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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