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军法律有哪些
一、涉军法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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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强国安,泱泱华夏,一瞥一捺是脊梁。”作为守卫国家边防、保护国家利益的中坚力量,军人是全社会备受尊重的职业。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障军人享有与其职业特点、担负职责使命和所作贡献相称的地位和权益。那么,有关于军人权的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不妨让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01
破坏军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需要注意的是:
1.“明知”
指现役军人配偶的出轨对象通过各种方式、渠道知道自己正在交往的对象是现役军人配偶,仍与其同居、结婚、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应认定为“明知”。“明知”下的行为,其主观恶性较大。
2.“现役军人”
本法条所涉及的与军人有关的主体均是围绕现役军人展开的,即现役士兵和现役军官。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虽然不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编制序列,但在婚姻问题上仍然按现役军人婚姻问题处理。
3.现役军人的配偶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对现役军人的配偶,一般不定罪处罚,但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他人与之结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不妨碍军人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可以按照重婚罪处理。
02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需要注意的是:
1.“暴力”:
是指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人身施以殴打、伤害、捆绑等行为。
2.“威胁”:
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名誉、毁坏财物等方式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进行要挟、恐吓的行为。
3.构成要件
(1)该罪名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犯罪作为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故意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
(2)受到阻碍的必须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对于军人违反法律规定、超越职权行为的制止,不构成该罪名。
03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需要注意的是:
“招摇撞骗”:
是指假借军人名义到处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人民军队的信任、爱戴进行欺骗活动,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例如,冒充军人身份以招兵的名义骗取青少年财产、冒充军人骗取军人相关待遇等
04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雇佣逃离部队军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需要注意的是:
“情节严重”:
是指多次实施煽动行为,煽动多名军人或者军队的高级人员离开部队以及雇用多名或多次雇用逃离部队的军人等情况。
构成要件:
(1)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2)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其军人身份而故意的,且客观上实施了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二、关于军人和非军人犯罪的管辖如何界定?
1、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犯罪且在服役期间发现,以及军人违反职责罪不问何时候发现,由军事法院管辖;2、涉及军事秘密,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3、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由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分别管辖;4、以下案件不属于军事法院管辖:A、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B、军人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或发现服役期内有犯罪;C、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
三、军事法庭刑法311条对军人犯重婚罪如果军人本人犯重婚罪的依据是什么?
我国刑法以覆盖军人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四、军人离婚的相关法律规定都有哪些
一、军婚当事人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的手续及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四)军人一方应当提交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出具的离婚意见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婚姻法律对军婚的特殊规定:
1、婚姻法对军人的婚姻主要在离婚时有特殊的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无需征得军人同意的离婚案件
婚姻法33条规定了“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就是军人配偶提出离婚是由于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造成的,非军人配偶一方也可以提出离婚,但过错限定在 “重大过错”而非一般的过错。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婚姻法》第32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其配偶提出离婚后,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3、不适用婚姻法33条规定的军人离婚案件:
即以下两类军人离婚案件不适用《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
(1) 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案件不适用《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
该种情况是不能适用《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只能按一般离婚案件处理即按婚姻法第32条规定办理。
(2)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不适用我国《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
(3) 破坏军婚刑事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第259条规定了“破坏军婚罪”: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即罪)处罚。
三、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主要根据军婚中双方当事人的身份确定管辖法院,具体如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文职干部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依照1991年4月9日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应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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