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可以报警吗?
没有故意利用高空坠物伤害他人等违法犯罪嫌疑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理。高空抛物导致伤害的,调查找不出主要负责人的时候,可以起诉整栋楼的人进行赔偿。《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由加害人承担,也即由被告人来承担举证责任。这样的规定是更符合公平原则的,有利于找出真正的责任人。扩展资料高空抛物其他规定: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是指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一、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点:1.因高楼中抛掷和坠落的物致人损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2.物品是从高楼中抛掷或坠落而导致他人损害。3.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4.归责原则上的特殊性:主要采取公平责任原则,例外情况下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二、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补偿责任(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三、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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