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的核心实质是什么?
劳动法律关系特点:
①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②它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
③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即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劳动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固定为劳动力所有者和支出者,称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生产资料占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称用人单位(或雇主)。其中,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及其前后都是劳动力所有者,并且在劳动过程中还是劳动力支出者;用人单位以占有生产资料即劳动力吸收器,作为其成为劳动力使用者的必要条件。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以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核心。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所有权以依法能够自由支配劳动力并且获得劳动力再生产保障为基本标志:劳动力使用权则只限于依法将劳动力用于同生产资料相结合。
一方面,劳动者将其劳动力使用权让渡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对劳动力进行分配和安排以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另一方面,劳动者仍然享有劳动力所有权,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力的过程中应当为劳动者提供保障劳动力再生产所需要的时间、物质、技术、学习等方面的条件,不得损害劳动力本身及其再生产机制,也不得侵犯劳动者转让劳动力使用权的自由和在劳动力被合法使用之外支配劳动力的自由。
3、劳动法律关系是人身关系属性和财产关系属性相结合的社会关系。由于劳动力的存在和支出与劳动者人身须臾不可分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实际上就是劳动者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因而劳动关系就其本来意义说是一种人身关系。
由于劳动者是以让渡劳动力使用权来换取生活资料所以,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物质待遇,这是一种通行着商品等价物交换原则的等量劳动相交换。就此意义而言,劳动关系同时又是一种财产关系。
4、劳动法律关系是平等性质与不平等性质兼有的社会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以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并可以通过协议来续延、变更、暂停、终止劳动关系。这表明劳动关系是一种平等关系,即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
然而,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实质不平等状态,即劳动者处于弱者地位;并且,劳动关系一经缔结,劳动者就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用人单位就成为劳动力的支配者和劳动者的管理者,这使得劳动关系又具有隶属性质,即成为一种隶属主体间的以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关系。
5、劳动法律关系是对抗性质与非对抗性质兼有的社会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利益目标上存在冲突,前者追求工资福利最大化后者追求利润最大化,这在定意义上是成本与利润的矛盾。因而双方之间的对抗性非常明显,这种对抗性在一定条件下还会酿成社会危机。但是,双方之间也是一种利益伙伴关系彼此的利益处于相互依存的共生状态,甚至有的利益目标,如劳动者的就业保障目标与用人单位的发展目标之间具有相对的一致性。在劳动关系中,对抗性与非对抗性处于此消彼长的不断变动状态,对抗性表明协调劳动关系的必要性,非对抗性表明协调劳动关系的可行性。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依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自然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另一方主体是用人单位,具体而言,在中国是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分类不同的划分标准:劳动者的职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实际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最重要的)。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可分为:
1、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2、劳动人民群众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3、劳动者个体经营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4、私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
6、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区别:1、(1)范畴不同:劳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2)前提不同: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3)内容不同: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义。
2、联系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则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2)劳动法律关系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3)劳动法律关系在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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