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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条法律规定不能安装室外护栏的?

2024-04-07 05:01:50法律知识1

楼房安装防护栏,应不得危及相邻人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楼房安装防护栏是很普遍的事,目前国家尚无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即安装防护栏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安装防防栏成为低层业主防盗的一种手段。

安装护栏,是否准许及安装限制的规定,散见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中:《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本规定所称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是指附属于住宅建筑主体并具有安全防范功能的防盗门、防盗锁、防踹板、防护墙、监控和报警装置,以及居民住宅或住宅区内附设的治安值班室。 第四条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必须具备防撬、防踹、防攀缘、防跨越、防爬入等安全防范功能。上述条文明确了,设置防护栏是允许的,但是须具备防攀缘、防跨越、防爬入等功能,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即能够攀缘、能够跨越、能够爬入,则起不到安全防范的功能,是不符合规定的,应重新改正。

《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规定》(2004年7月1日施行)第九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窗户、阳台安装护栏的,应当按照有关护栏设计安装规范,在同一居住小区、同一路段两侧或者同一幢楼房采用相同颜色和式样。护栏安装单位应当按照统一的护栏设计安装规范进行护栏安装施工,具体护栏设计安装规范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临街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应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定期粉刷、油饰和清洗;阳台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设置安全网的,安全网不得超出墙体。

《洛阳市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七条 防盗网、阳台、外走廊、窗户(一)道路两侧建筑物阳台、窗户防盗网不得超出阳台的外墙立面,未按要求设置的应逐步改造;临主要道路的建筑封闭阳台、窗户应统一材料、色彩、风格;新建建筑安装防盗网应由施工单位同时设计、同时安装、同时交付使用;防盗网应定期维护,无在防盗网上吊挂、晾晒现象。

关于防盗网问题,已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并逐步的统一到不能超出外墙面的认识上来。

另外,有的地方虽没有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但是有的物业公司在物业合同和业主公约中有规定:一楼以上的外墙面、不得安装防盗栏或者二楼以上不准封阳台,不许安装防护栏(室外、窗外)”约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小区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公约都有“不得在室外和窗外安装防护栏”的规定。作为业主应依约履行和遵守。如未经允许私自安装护栏,影响了整个小区整体环境和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利益,是违约行为,可以以物业服务合同及业主公约为依据,要求其拆除。

虽然我国目前没有出台关于防盗网方面具体的法律规定,但是《物权法》中的相邻关系权将其纳入到法律管理层面上来。我国的《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一二层住户为了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在住房外墙体窗户处安装防盗网已是普遍现象。这种作法虽有其合理性,但因其能够攀缘、跨越,致使犯罪分子能够进入在上未安装安全防护栏的住宅实施犯罪行为,因而,底层住户在外墙体窗户处安装安全护栏的行为,实质上为上一层住户住宅安全制造了安全隐患。因此,底层住户不得于外墙体窗户处安装有碍于上一层住宅安全、特别是安装超出墙体平面的护栏,应成为保障上一层住宅安全和约束底层住户的普遍行为规范。即作为一种上下相邻关系,下层住户负有不设置对上层住户构成潜在危险的设施的义务,如果予以设置,上层住户对设置人有消除危险的请求权。要注意的是,下层住户设置这种设施本身并不构成对上层住户的侵害和妨碍,而是这种设施带来了一种潜在的危险,即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一个条件。这种潜在的危险以大多数人的正常认识作为认定标准,并不以犯罪事实发生为标准,故犯罪事实未发生的,并不妨碍上层住户对下层住户行使消除危险的请求权。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得出,安装防盗网应以不给相邻方造成危险隐患为前提,否则,将会被视为侵犯相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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