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起草文件?
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客户秘密,维护公司声誉及公司、客户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或公司职员从客户及客户的代理人获取的关于项目或与项目有关的、关于客户或与客户业务相关的不被公众领域所知的信息、资料、文件,或客户声明必须保密的信息、资料、文件,不论是纸面形式、磁记录形式、光学记录形式、电子记录形式还是其他记录形式都属于保密对象。
第三条 公司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职员都有保守客户秘密的义务。接触到客户秘密的高级员工,例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秘书、保安人员等对保守客户秘密负有特别的责任。
第四条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第二章 保密措施
第六条 属于客户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专门人员按授权权限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部门负责保密。
第七条 对于保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 非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 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 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八条 属于客户秘密的信息、文件、资料的使用、保存、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九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客户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根据与客户签订的保密协议进行提供。
第十条 涉及客户秘密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举办部门或人员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客户秘密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一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客户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客户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客户秘密。
第十二条 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客户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司总经理;总经理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一)泄露客户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保密规定的;
(三)已泄露客户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一) 故意或过失泄露客户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客户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客户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使客户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第十六条 公司与接触客户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合同》,《保密合同》以书面形式签订,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2、保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保密协议的期限;
4、违约责任。
在保密合同有效期限内,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遵守公司客户保密制度,防止泄漏客户秘密;
2、不得向他人泄漏客户秘密;
3、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利用客户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公司允许并征得客户同意,不得利用客户秘密进行研究和开发;
4、对有证据表明侵犯客户秘密,给公司或客户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涉及客户秘密的合作、代理、交易合同或其他协议,均需设置“保密条款”,对合同对方增设保密义务。“保密条款”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明示合同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商业秘密范围;
2、合同双方以及合同双方的任何员工、代理人均受保密条款的约束;
3、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4、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
5、保密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问或者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
6、不相关的员工不可接触或了解商业秘密;
7、保密信息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交还;
8、保密期限在合同终止后仍然保持有效;
9、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明确的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本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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