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欠款诉讼时效是怎样的?
欠款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赊账”、“欠账”,说白了就是拿货或消费先不给钱,等有了钱再还。欠款在买卖合同纠纷中是常见的一种债务不履行的行为。当我们遭遇欠款时,我们可以寻求司法救济,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追讨。然而,司法的保护并不是无限期的,提起诉讼要受到诉讼时效的规制,一旦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欠款就变成了“裸债”,债权人就丧失了胜诉权。
《民法总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同时该法还对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分别作出了规定。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追索欠款的诉讼时效为三年。那么这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如何确定呢?下面笔者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总则及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复(1994)3号)答复的有关规定进行一下梳理:
第一:如果买卖合同中规定了付款期限,则有约定从约定,诉讼时效以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如果买卖合同中未约定付款期限,则首先,双方可以就付款期限的问题进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以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开始计算;若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依据合同其他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但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则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就从收到标的物时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时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不管是否约定了付款期限,如果买受人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向出卖人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欠据或者欠款条,则视为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则从买受人出具欠据或欠款条的次日起重新计算。
第四:如果买受人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向出卖人出具了含有愿意履行付款义务内容的欠据或欠款条,则买受人事后就不得再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出卖人不因此丧失胜诉权。
这里还要注意一点的是:欠款和借款并不是一回事儿,欠款的基础法律关系有很多,例如基于买卖合同的拖欠货款行为,基于租赁合同的拖欠租金行为,基于加工承揽合同的拖欠劳务费行为,而借款的基础法律关系只有一个即借款合同。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时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借条,则贷款人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要求借款人履行偿还借款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借款人在贷款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款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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