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有关的法律法规
一、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有关的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金根据受理交通肇事事故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二十倍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倍,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倍计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死亡赔偿金最新标准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死亡赔偿金最新标准为: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其具体赔偿金额以实际为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我国刑法中的死亡是怎样定义的?
我们所生活的环境每时每刻都会发生着各种各样的变化,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科技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对于各种各样的新的观念都发生了各种各样的改变,包括各种各样的一些标准,都已经发生了改变 。其中就包括了刑法当中的死亡 ,死亡的标准一直都是处在一个不断进步的过程当中 。以前人们常用的一个审核标准就是心脏骤停这种方式 ,呼吸消失等等 。但是随着社会的一个发展 ,法律中的死亡标准也出现了一个较大的改变 ,其中不仅仅只是包括心脏骤停,李杰夫妻消失,还包括了瞳孔反射的一个消失 ,并且还包括脑死亡 。可以说死亡的标准是非常严格的,这对于医疗,以及法律标准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
不得不说的一点就是脑死亡 ,死亡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包括了不可逆转的深度昏迷,并且患者没有任何的感受性,大脑反射消失 ,并且还包括了自主呼吸暂停,脑干反射消失,脑电波平直等等这些方面 。脑死亡主要意味着意识的永远丧失,这是社会不断发展演变出来的新概念 ,这对于医疗的一个救治过程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
我们所生活的环境,每时每刻都是变化的 ,并且我们身边也会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危险因素,所以说我们应该注意这一方面的改变 。并且在法律的过程当中,对于一些犯罪分子来说,如果对别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很大程度上的损失的话,那么他的一个刑罚程度也是非常的不一样 ,所以说对于死亡的一个定义,显得尤为的苛刻 ,所以说了解相关的一个标准,对于医疗以及生活中的各种事情,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
在我国法律层面上界定死亡的定义,直到目前没有明确解释或者说没有明确的界定。一般都是心脏停止跳动,同时停止呼吸就算是死亡。但是在司法实践认定死亡是经常的事,通常是以医院或法医鉴定的死亡证明为依据的。这也是国际法上认可的和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通行的国际惯例和做法。只有少数国家把脑死亡也认定问死亡的依据。
在我国的刑法中,死亡的定义是有三种定义的,第一,遗传因素,第二非自然因素,第三是药物死亡。
在刑法当中一般的定义就是根据能死亡进行定义的,如果出现心脏跳动或者是不呼吸的情况,就可以认定为死亡。
指的是心肺死亡,大部分都指的是心肺死亡,脑死亡肯定是不可以作为标准。
四、现今我国法律对于死亡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关于死亡标准,我国法律目前采取综合标准说,即自发呼吸停止、心脏停止、瞳孔反射机能停止!
以“脑死亡”判定死亡的新标准有望在中国试行。
死亡判定新标准出台
中国卫生部从2001年开始制订脑死亡判定标准,2003年在《中华医学》杂志上刊登,并注明讨论稿。但文章刊登后,国内媒体误认为脑死亡立法,卫生部不得不搁置该标准的正式出台。
日前,正在由国家卫生部脑死亡法起草小组制订的脑死亡诊断标准首次被披露,这个标准对脑死亡作了严格定义。
诊断标准中规定,脑死亡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患者的临床症状为深昏迷,脑干反射全部消失,无自主呼吸(靠呼吸机维持,呼吸暂停试验阳性),脑电图平直,经颅脑多普勒超声诊断呈脑死亡图形,且观察12小时无变化,方可确认为脑死亡。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表示,中国已从技术角度拟定了脑死亡的判定标准。目前,有关推进脑死亡判定标准的工作正在专家层面进行进一步的研讨。
据专家透露,卫生部将于近期具体讨论脑死亡诊断标准的定稿,脑死亡供者捐献器官的相关办法也在研究中。研究内容包括:判定脑死亡医生的资质,判定脑死亡后如何执行捐献,供者器官如何分配管理,如何建立供者的补偿机制等。
“这意味着中国可能会启动脑死亡的临床实践。”6年来一直致力于脑死亡宣传与实践的武汉同济医院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长陈忠华说,脑死亡判定标准将选择哪些城市试行,目前尚不明确,但至少会在医学界达成一个共识。
推行时机成熟
陈忠华最初推广脑死亡概念时发现,“走到哪里,谁都不懂,他们只知道‘脑死亡’三个字”。很大一部分医学专家对脑死亡的理解仅仅停留在字面上,他们没有定义,没有标准,也没有深入到临床实践。
脑死亡是一个已经被严格定义的概念,它是指“包括脑干功能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和永久的丧失”。这一提法的科学依据在于:以脑为中心的中枢神经系统是整个生命赖以维系的根本,由于神经细胞在生理条件下一旦死亡就无法再生,因此当作为生命系统控制中心的全脑功能因为神经细胞的死亡而陷入无法逆转的瘫痪时,全部机体功能的丧失也就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2007年,陈忠华开始推广一个新概念,即以呼吸机为中心重新定义脑死亡这样一个学术思想,把脑死亡的定义更明确化。
他介绍,新定义下的脑死亡是以中枢性自主呼吸完全停止为首要特性的脑干或全脑功能永久性丧失,并且正在使用呼吸机机械通气维持心跳的一种特殊临床死亡状态。也就是说,脑死亡与呼吸机使用的状态有关系。
统计数据表明,脑死亡仅占住院死亡的3.3%,占重症加强治疗病房(ICU)死亡的11.7%,而ICU病房中使用呼吸机的频率比较高。从临床死亡来看,大概90%属于心死亡,10%属于脑死亡。
“这样就纠正很大的误区,并非人人与脑死亡有关系。”陈忠华决定将研究结果在4月讨论会上公布。
他强调说,一是没有呼吸机就没有脑死亡判定;二是既然脑死亡是与呼吸机运用息息相关的特殊急救学应用问题,应该按急救医学的标准和规范来解决,既要避免将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也要避免将可以近期解决的问题长期搁置化。
陈忠华认为,当前智能化呼吸机广泛用于临床就是脑死亡判定标准和配套政策理应出台的时候。“脑死亡判定标准临床应用启动时机非常成熟,不能再搁置,否则会产生诸多弊病。”
“病人如果到了脑死亡,而没有按照脑死亡判定标准判定死亡,那么病人家属每天要多花500010000元,平均要延长20多天的时间,心脏才慢慢衰竭。”据统计,国家每年据此项所支出的医疗费用达到数百亿元。陈说,对脑死亡者抢救还会严重影响医务人员的抢救工作,将稀缺的医疗资源用于死亡不可逆转的人,而不是用于有希望抢救过来的人身上,“这是一种资源分配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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