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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要如何进行监督管理

2024-04-05 03:10:40法律论文1

银行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问题,具体规定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的设立、职责,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派出机构的领导与管理方式;规定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工作的人员的任职条件、行为准则,以及不得兼职和保密义务;规定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程序公开,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规定了国家审计、监察等机关依法对监督管理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督。同时,还规定了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金融风险、查处有关金融违法行为等活动中,地方政府和各级有关部门配合和协助的义务等。

第八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释义] 本条是对银行业监督机构的派出机构的设立、职责及对其领导与管理方式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成立后,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职能主要转由其行使。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一起,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成为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三个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之一。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与其他金融机构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大、设置区域广,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为了依法做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但是派出机构不是设的越多越好,而是要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设立。目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的设置工作正在进行。

按照本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所谓统一领导和管理,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其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不受地方管理。地方各级政府要保障和支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贯彻执行法律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但不得干预其正常的业务活动。

目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拟设省、市各级,必要时也设立县级机构。派出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下,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并发布的有关金融监督管理的命令和规章,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对本辖区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承办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需要强调的是,派出机构必须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活动,其活动不得超越授权的范围;同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授权也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必须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的职责,不得授权派出机构履行。

此外,还有一个问题附带说明:国务院提交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对监督管理机构通篇使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期间,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从草案内容看,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不完全是由中国银监会实施的,其各级派出机构在其授权范围内也要实施,建议明确哪些条款只适用于中国银监会,哪些条款适用于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因此,在银监法中,将适用于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条款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修改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只适用于中国银监会的,保留“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九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任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释义] 本条是对从事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资格的规定。

银行业是风险行业,商业银行是特种企业,负债经营,一旦发生风险,不仅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而且往往会导致一系列的后果,严重的则可能引发经济危机。二战以前,世界上曾多次发生金融危机、经济危机,二战以后,较长一段时间世界经济相对稳定,但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危机、尤其是银行危机再次引起全世界的关注。对于亚洲金融危机,我们还记忆犹新。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非常重要,从事监督管理工作责任重大。银行业与一般的行业相比还有一个很大不同,就是专业性很强,是一个理论性与操作性密切结合的行业。对于银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要求监管者既要懂得金融业务,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还要懂得如何监管。我国正在改革金融体制,加入世贸组织后,外资银行也将进入我国。如何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需要不断地学习,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因此,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要把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必须具备与其任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国务院提交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没有规定这一条。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金融监管工作非常重要,业务性强,对于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的专业知识与工作经验应当提出要求。而且,监管机构要做好监管工作,首先应当搞好自身建设。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增加了这一条。这一条只是一个原则性要求。对于从事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具体要求,国务院行政法规有不少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由银监会承担后,根据本条要求应当研究银监会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工作要求。同时,还要通过业务学习、培训、进修等,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与工作能力。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把银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

第十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机构等企业中兼任职务。

[释义] 本条是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行为准则的规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虽然在性质上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其工作人员虽然在性质上不属于国家公务员,但是其所从事的工作属于行政管理工作。因此,有关国家公务员的行为准则也适用于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金融风险对社会、经济的冲击力和破坏力很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直接影响着银行业的运行,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是通过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来实现的。同时,一些不法之徒往往会以利益引诱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为其不法行为开绿灯。面对种种诱惑,一些监督管理人员被拉下水的不乏其例。所以必须对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作出规定。本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就是要求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公正地履行职责,遵纪守法、遵守道德。

本条还作了一个具体的规定,即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在金融机构等企业中兼任职务。在审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过程中,曾有人提出,此项应当改为“不得在被监督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企业中兼任职务。”由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广泛,且与其他金融机构、企业关系密切,对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要求。因此,没有采纳这个意见。所以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仅不能在其监管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以及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兼职,也不得在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中兼职。

第十一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交流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就信息保密作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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