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范围?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商品交换关系)智力成果支配和利用的关系以及遗产继承关系。
财产支配关系是人们就对于财产的占有和利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要生活和生产,都离不开对一定财产的支配,即占有和控制一定的财产,通过对财产的使用来满足其生活和生产的需要。为了避免人们在支配财产时发生相互之间的冲突,法律必须明确界定当事人所能够支配的财产的具体界限,明确其支配的财产的具体范围和内容。例如,某甲对于其以合法方式取得的房屋,应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利益,任何人都不得对某甲的这种利益进行侵害或者妨害;又如,某乙依法取得对国家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对该土地享有占有、使用的利益,任何人不得对之进行非法侵害,等等。财产支配关系,特别是财产所有关系,是一种最为基本的财产关系,属于“静态的财产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是人们就财产的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为更好地享用财产所带来的利益,满足各种不同的物质需求,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财产占有人必须经常地相互交换财产。如以工资购买消费品、将生产的商品拿到市场上出售,以及借贷金钱、租赁房屋等等。特别是在企业进行生产的过程中,修建厂房、购买机器设备和原材料、雇佣工人、销售产品、向银行融资等等,都必须发生大量的财产流转活动。在这种因交换财产而发生的活动中,人们必须遵守民法所确定的一定的规则,否则,就无法建立正常的交易秩序。在财产流转关系中,商品交换关系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智力成果支配关系是人们就发明创造、注册商标、文学艺术作品和其他作品等进行支配、利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作为一种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精神产品,创造人应当享有一定利益,如同财产所有关系一样,法律必须确定各种智力成果支配权的归属,确定智力成果拥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智力成果支配关系实际上也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支配关系,只不过当事人支配的是一种无形的财产;
遗产继承关系是基于人的死亡而发生的一种财产变动关系。自然人一旦死亡,其遗留的财产(遗产)就必须有新的主人(继承人)
为了避免因遗产继承而发生的纠纷,保障家庭关系的稳定,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利,民法必须对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遗产继承关系发生在家庭内部,与一定的身份相联系,但其本质上仍然是一种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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