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1个300字的我身边的法律故事可以少不能多25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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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身边的法律故事 那天——我由于口渴急急忙忙的跑上了每家玛大型超市,准备买一瓶水降降温,顺便买一个牙膏,因为家里的那只已经差不多用完了。 水倒是好买,可是牙膏却碰上了难题,要么价格过高,要么肚量太少,被逼无奈我只好左右徘徊一点一步的仔细查找。 忙了一阵子以后,我总算找到了合适的牙膏,正准备离去之时,不经意间我看到超市玻璃外面好多人在顺着一个方向争先恐后的奔跑,于是我走到玻璃面前一看——天!一大群人聚集在一起,目光朝向一个方向不知道在看什么。 纳闷之中,我的脑海里迅即闪现了一行文字:出了什么事? 在好奇心的驱使下,我立刻以第一速度节了帐,然后跑向那个人群,但由于人太多我费了好大劲才挤到了中央,看见:一个戴眼镜的妇女一手提着个塑料袋子一手提着一个皮包,眼睛深情的注视着前方一个高高的扎着马尾辫不停流泪的女孩,嘴角不停的颤抖。 “说!东西哪里去了?”那个妇女高声吼着。 “我没拿你什么东西……”那个女孩子哽咽的小声的说着,妇女听罢深沉的一笑:“拿?什么叫做拿?你那分明是偷!别以为我不知道!你偷了我超市贮藏柜的密码纸!然后来到这个密码箱,偷拿了我存在那儿的钱包,银行卡,只可惜……你作案以后竟然还保留着那个密码纸,还在贮藏柜附近徘徊,我一看就觉得你有问题,哼!小孩子终归是小孩子呀!” “我没有!那个密码纸是我存东西时用的!怎么可能跟你的一样?”女孩哭着喊到,也许是由于哭的太厉害了,以至于声音都扭曲了。 “你这个骗子!胡说什么?我明明看见你拿这个密码纸取东西,而你所取的柜号与我的柜号一样都是16号!肯定是女先拿了我的钱包与银行卡,然后又存入自己的东西!”妇女一边说着一边得意的看着女孩,然后嘻嘻的笑着。 “我在存东西时16号柜明明是空的呀!至于密码纸上的密码一样……或许是……柜子有问题。”女孩哽咽着细声的说着。 妇女听罢点了点头:“哦!原来柜子有问题呀?你这个理由真合适呀!你让在场的人说说,谁会相信?既然你一再说自己是清白,那么……”妇女说到这儿停顿了一下,环顾了一下四周的人,然后挽起袖子:“让我搜搜看,你身上有没有!” 妇女说谎便径直朝女孩走去,准备当着众人的面强行搜查女孩的衣服。 女孩被妇女这一行为吓呆了,只是不停地张大嘴喊道:“我没有!我没有……” 正在这时,一个穿着保安制服的男人冲进了人群:“我是这儿的报案,发生了什么事。”妇女停止了脚步:“她偷我东西,我正准备搜身呢!” 保安听罢转向妇女:“你这样做了嘛?”妇女听后头一昂,脖子一挺:“还没呢!”保安人员笑了笑:“你有人证嘛?”妇女摇了摇头:“没有!”保安点了点头:“你有物证吗?”妇女又一次摇了摇头:“没有!”保安人员听后突然严肃的说:“那么你现在应该为你刚才没有搜这个小孩的衣服感到庆幸!否则你就犯法了!” “犯法?”妇女惊奇的说着,眼睛瞪的大大的:“我会犯什么法?” “你那样强行搜查别人,又没有任何可靠的证据,属于侵犯他人隐私。”保安人员一字一顿的说着,后来看到妇女那惊讶的表情又加了一句:“不过!幸好你没有那样做!” 妇女听了保安人员的最后一句话后松了一口气:“可是。。。。。。可是小偷也有隐私权?”保安笑了笑:“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除非你是公安人员正在搜查脏物,这一点可以例外!此外我还要加一条,不要动不动就说别人是小偷,你无凭无据,又没有证人,说别人是小偷可能言之过早吧!” 妇女听后垂头丧气的耷拉着脑袋:“那怎么办?钱包,银行卡不要了?” “你可以打110呀!不过事后查出不是这位小朋友干的,你就要为她刚才受的1小时委屈道歉!”保安人员细声的讲解到。 “什么?让我向……一个小孩道歉!” “是呀!走吧!到保安室打电话!”保安人员说完便领着妇女和那个小女孩下了楼…… 顷刻间刚刚围在这儿的人也一个个散去。 我依然站在那儿呆呆的想着保安刚才的话:幸亏有法,否则这世界肯定乱了套了。
未成年人保护法小故事
主 题: 与未成年人签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日 期: 12:54:47
作 者: 崔纪元 李曼曼
来 源: 中国法院网
内 容: 案情:
2000年9月20日,赵庆将自己的摩托车专卖给了同村的宋泉,双方约定价款为13300元,宋当天便付给了赵1000元,并约定剩下的价款分别给付。可是三天后,宋却以“不想要了”为由将该车退还给了赵,并要求赵将其先前给付的1000元退还,赵认为宋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于是,赵一纸诉状将宋告至了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宋向其给付12300元余款。
评析:
在审理过程中,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摩托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被告宋泉在购买原告赵庆的摩托车时年仅15岁,依据《民法通则》第12条之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别高宋泉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合同法》第47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该案中的原告赵庆在与被告宋泉订立买卖合同时,并未要求被告宋泉的法定代理人予以追认,而且二者所订立的合同并不属于“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故原告赵庆与被告宋泉之间订立的摩托车车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7条,发育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赵庆要求被告宋泉支付欠款12300元 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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