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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有让学生剪头发的权利?

2024-04-03 13:21:47法律法规1

  学校是肯定没有权利的.

  民法规定公民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

  身体权是指保持人身体的完整性的权利.如头发,指甲的完整性不受他人的侵害.

  头发是人身体的一部分,学校强行让学生剪头发的行为是触犯了民法关于公民身体权的。所以学校是没有权利的!如果学校拿出一些地方规定也是没用的,也是违反法律适用原则。民法是我国民法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一切关于民法方面的以后规定都不得与本法冲突。更不用说地方法律了!

  学校强行让所有女生剪短发,理直气壮的理由是,规章制度需要严格,“如果允许马尾辫,那马尾辫上再扎一撮头发,弄得奇形怪状的怎么办呢?”让女生留干净利落的短发,是良好校风校貌的体现;还可以培养学生自我约束的能力, 培养服从意识和集体意识。笔者弄不明白的是,是谁给了学校这个权力?学校这样做又有什么依据?据海淀区教委的说 法,对于女生头发的问题,教委没有统一规定,“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留长发还是短发不是主要问题,如果因为这个,就转学或者退学就不太值得了。”学校虽然有权利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规章制度,但如果过于偏执和极端,显然有失偏颇。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规定,学生要穿戴整洁、朴素大方,不烫发,不染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穿高跟鞋。其中并没有涉及“女生剪短发”的问题,如果学校一厢情愿地搞“剃头令”,不知道女生所处的地 位和监狱的犯人有什么区别,笔者认为这样做有侵害学生的人身自由之嫌。事实上,比粗暴干涉人身自由更严重的是,这件事涉及到了学生的人权问题。因为“女生剪短发”必然导致头发的损伤,世界各国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制定强制或变相,强制公民剪头发的法律。“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至始也。”头发属于公民人身的组成部分,学校不能为了所谓的“良好的校园风貌”来迫使学生剪头发。国家和**都没有这样的权力,学校更没有这个特权,如果强行为之, 但违背道德公理,也是违法、犯法的。

  中学生虽然是受教育者,但也有自己的自由和隐私。学校推出“女生剪短发”,不应采取强制手段而影响学生受教育的权益。学校规定对不接受“剃头令”的学生拒绝提供教育,影响了学生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和教育法相违背的。此外,强制“女生剪短发”,极易使学生在心理上产生逆反心理,往往会和学校的初衷适得其反。

  “女生剪短发”事件,再次为我们的教育体制敲响了警钟,也再次为我们改进现行的教育理念提出了挑战。是时也,当是响应号召、顺应潮流“以人为本”之时,也是“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之时,而不是固守以往“学校说了算”的霸王习气,更不是逆流而动“拿学生做实验品”的时代,那种“视学生为私产”的观念和做法,是该抛弃的时候了。

  学校管头发是违法的.....

  学校这个规定是不合法的,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和行动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害的权利。而头发是人身的一部分,是由公民自己支配和控制的。学校的规定直接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侵害了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利。)由于学校的规定和我国宪法的第5条相抵触,故此,学校还违反了我国宪法的第5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说明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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