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管单位是指什么单位?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3)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教育事业,积极推广国内外保护环境的先进经验和技术。 (5)指导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工作。 (6)组织和协调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和交流。 水管单位存在问题及对策: 2005年,黄委按照工程维修养护项目齐全、工程规模适当、领导重视、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一定“管养分离”基础的原则,选取了25个水管单位进行了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改革进行得比较顺利和平稳。这次改革打破了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县级河务局“修、防、管、营”四位一体的管理模式,打破了以往政企不分、职责不清、机制不活的局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发生了质的变化。改革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黄河工程管理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治黄史上的重大事件。2006年改革在全河推开,水管体制改革全面实施后,水管单位的发展问题值得重视和研究。 一、改革后水管单位的变化情况 (一)职能 根据黄委水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改革后水管单位的职能主要有两项,即水行政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两大职责,具体涉及到水政执法、水量调度、防汛保安全、工程管理与建设、专业机动抢险队的管理、资产管理、维修养护合同签订、执行及治黄事业现代化建设等。 从职能上看,与以往有很大的不同,改革后水管单位的中心和重点就是行使管理职能,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这与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目标要求是一致的,即通过深化改革,初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水行政主管部门担负起对所管水利工程的行业管理责任。 (二)人员 改革后,水管单位的人员包括按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确定的管理人员和改革前水管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两部分。改革过程中,通过引入竞争机制,竞争到管理单位的人员相对文化程度高、年纪轻,主要有机关管理人员、运行观测人员、辅助类人员三部分组成。具有黄河特色的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保留在水管单位,人员主要从运行观测机构中选拔,实行“一岗双责”,既承担水利工程的运行观测,又承担防汛抢险职责。 (三)经费 水管体制改革顺利实施的关键是经费的落实。根据财政部、水利部的有关规定,水管单位的管理人员经费实行定额管理,即管理人员基本支出2.56万元/年;离退休人员经费维持流域机构平均水平不变。 二、改革后存在的突出问题 通过改革,水管单位基本达到了体制顺畅、职能清晰、职责明确的目标,经费也有了很大程度的保障。但改革后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经费问题仍是制约发展的主要问题 主要包括改革前原单位的债务、改革后的经费缺口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原单位的债务。根据黄委规定,原县级河务单位债权债务由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后的县级河务单位予以清理。据统计,截至2005年底,山东河务局局属水管单位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防汛项目经费挂账8500万元。主要涉及以往年度防汛抢险、调水调沙、根石加固、工程维修养护等。如果没有政策支持,这些债务全部由水管单位解决,水管单位将超负荷运行,甚至无能为力。二是人员经费缺口。2005年,山东河务局10个试点单位改革后的运行情况表明,水管单位人员实际支出与2.56万元/年的定额标准相比,缺口在每人每年1.40万元左右;离退休职工经费缺口在每人每年1.30万元左右,2006年缺口更大。由于水管体制改革后,水管单位经营创收能力降低,创收范围缩小,弥补事业经费不足的难度增大。 (二)以往工程欠帐问题如何解决有待明确 水管体制改革前,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严重不足,山东河务局每年的岁修经费维持在1500万元左右,大量的水毁工程不能及时修复,工程欠帐多。据统计,山东局工程维修养护欠帐上亿元,水管体制改革后,工程维修养护的要求是工程维修养护项目要立足工程现状、维护工程的原有规模标准不改变、不扩大,如何保持工程原有规模,解决工程欠帐问题,需要提出明确处理意见。 (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下达与执行时间不一致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实行“管养分离”后年度日常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日常维护贯穿于整个年度。水管体制改革后,水管单位与养护企业之间是平等的合同关系,实施项目维护都按照合同进行,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结算。但是当前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一部分,都是在当年的第二季度才下达,致使水管单位、养护公司开展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很矛盾,维修养护经费预算下达不及时导致以下问题,一是水管单位不了解当年的维修养护经费有多少,实施维修养护心中没底。二是无法与养护公司签订维护合同。三是养护公司职工的工资没有着落,职工情绪不稳定。这方面在2005年改革的10个试点单位中表现得比较明显。 (四)原有部分管理制度不符合改革后的新要求 改革前的水管单位既是管理者,又是维修养护者;既是监督者,又是执行者。原来制定、执行的一些规章制度是原体制下的产物,与水管体制改革后新体制的要求不适应。如以往执行的一些管理办法、考核标准有些既是针对管理单位制定的,也涵盖着对养护企业的要求。又如一些财务管理制度《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中央防汛岁修经费项目管理办法》等,部分内容与管养分离体制下的经费使用要求不适应,需及时修订完善。 (五)水管单位对是否继续组织综合经营存有疑惑 国务院水管体制改革意见要求,实行管养分离后,水管单位要规范经营活动,严格资产管理。财政全额拨款的纯公益性水管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下,不得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多种经营项目,已经兴办的要限期脱钩。目前,黄河流域实施管养分离后的水管单位是不是全额拨款的纯公益性水管单位?水管单位是否还要进行综合经营?从事综合经营把握的重点是什么?这些问题在一些单位还模棱两可,有待进一步明确。 (六)水管单位人员的思想观念与改革的要求还有差距 按照规定,实行管养分离的水管单位,要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全员实行聘用制,按岗聘人,职工竞争上岗,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度;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方式选任,定期考评,实行优胜劣汰,并在内部建立有效约束和激励机制,使管理责任、工作绩效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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