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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文书的有效送达方式有哪些

2024-04-03 03:41:11法律法规1

诉讼文书的有效送达方式有哪些

诉讼文书的有效送达方式包括:1、直接送达;2、邮寄送达;3、留置送达;4、委托送达;5、公告送达。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仲裁文书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执行送达任务的仲裁员或者书记员将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即送达日期,直接送达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2)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法律文书时,送达人把法律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处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效力。(3)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指仲裁机构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将法律文书附送达回证交邮局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法。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4)转交送达转交送达,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宜或者不便直接送达时,仲裁机构将法律文书通过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的送达方式。(5)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仲裁机构以公告的方式,将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无论受送达人是否知悉公告内容,经过法定的公告期限,即视为已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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