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的管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建各类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系列合同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签订施工系列合同应当使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合同文本,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第五条 签订施工系列合同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施工系列合同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施工系列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利益,不得扰乱建筑市场秩序,不得非法干预施工系列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八条 代理签订施工系列合同的,代理人应当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第九条 施工系列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合同双方应当一起将合同文本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施工系列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力义务关系的最终依据。
第十条 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中止、解除施工系列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并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备案。
第十一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前订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开工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第十二条 合同双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实质性内容包括建设规模、承包范围及方式、工期、质量、价款等。
第十三条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如需分包,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或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人不得转包或再行分包(劳务作业除外)。
第十四条 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二)不招标的工程,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发包方的相应证件;
(三)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四)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第十五条 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
(二)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三)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施工组织设计);
(四)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五)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六)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十六条 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双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施工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招标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
第十七条 施工系列合同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合同双方(见“合同备案意见书”,各市(行署)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合同备案意见书”),责令其改正。
(一)施工合同
1、建设单位是否将工程肢解发包;
2、合同价款与中标价是否一致;
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了工程量清单计价;
4、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是否符合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
5、预付工程款的比例(或数额)、支付时限和抵扣方式(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施工进度或投资计划逐年预付);
6、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总额、预付金额(开工前预付不低于总额的50%)、支付办法、抵扣方式等;
7、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工程价款的60~90%)和时限;
8、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和支付方式;
9、采用固定价格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合同价款不应超过200万元,并明确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系数(或风险金额)以及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10、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明确约定可以调整综合单价的情况;
11、采用定额计价的,各项费率、各专业费率(土建、安装、装饰、市政、园林绿化、修缮等)是否约定清楚,并符合相关规定;
12、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时限应符合国家和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明确约定支付方式、数额、时限;
13、工期提前或延误的奖惩约定;
14、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保险、担保事项;
15、采用可调价格,应明确约定材料价差的调整方法以及各种可调因素;
16、对于双方同意的分包工程应在合同中约定;
17、合同中对工期、质量的约定是否明确、合理;
18、争议的解决方式,仲裁或诉讼只能选择一种;
19、附件中对工程质量保修期、保修金的数额、返还时限的约定应符合规定;
20、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21、应当实行招投标的工程是否招标;
22、备案资料是否齐全;
23、是否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
24、合同实质内容与招投标文件是否一致;
2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或有潜在争议的条款。
(二)专业分包合同
1、参照施工合同;
2、分包工程在施工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建设单位是否同意(书面同意材料)。
(三)劳务分包合同
1、劳务分包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2、劳务报酬的结算、支付方式、数额、时限;
3、违约责任的约定;
4、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合同管理人员在施工系列合同备案时,应当提示合同双方充分考虑合同履行期间的风险因素,明确约定风险范围及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第十九条 合同中对涉及合同价款的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合同工程因故暂停施工或重新开工的,合同双方应当向合同备案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备案的合同,自合同备案之日起,保存时间不低于10年。
第二十二条 备案的合同中有修改的地方,应当由合同双方盖章确认。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备案的合同,应当由经办人签字(或盖章),并签署备案意见和备案时间,盖备案机关公章,加盖骑缝印。
第二十四条 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施工系列合同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未补办的,按照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相应条款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系列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对于不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进度款、不按规定完成竣工结算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同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1、未使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合同文本;
2、未按规定时限将施工系列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中止、解除施工系列合同,订立的书面协议未备案;
4、未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纠正合同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条款;
5、合同工程因故暂停施工或重新开工,合同双方未向合同备案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各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综上所述,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内容非常全面,对施工合同做了细致分类,明确了施工合同签订、审核、履行到备案的规范流程。该“办法”对于加强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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