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性别歧视的法律,性别歧视能不能消失
一、关于性别歧视的法律,性别歧视能不能消失
给个事例吧:
在锦江区法院,这起非同寻常的案件一审宣判后,黄永颀等人止不住流下热泪。为了争得《宪法》赋予的男女平等权利,她们花了半年时间,奔波于原单位、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锦江区法院。最终,法院支持了她们的合法诉求。
我还没同意咋就退休了?
这起以《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打起来的官司,源自成都空气压缩机厂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
黄永颀等7人是原成都空气压缩机厂正式职工,该厂进入破产程序后,清算组于2004年12月8日向黄永颀等7人发来书面通知,以地方有关文件规定为由,认为原告属于办理正式退休人员,并告知原告养老保险已于本月终止。
而年龄均在52岁到55岁之间的黄永颀等7人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她们这个年龄,属于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年龄段。而按照破产方面的有关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人员有“双向选择”权利,在破产时既可以申请办理提前退休,也可以选择领取安置费自谋职业。而空压机厂清算组不按照法律规定,在自己没有自愿申请的情况下,就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
男职工可双选 凭啥我们不可
最让这些女职工感到不满的是,在同样的条件下,该厂的男职工却享有分流安置方式的“双向选择”权利。因此,黄永颀等7人认为,清算组在处理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时,侵犯了自己享有的与男职工平等地接受安置的权利,违反了宪法男女平等的原则。
自觉有法律的支持,黄永颀等7人于2004年12月20日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仲裁委撤销清算组做出的要求黄永颀等7人退休和终止养老保险的决定。但这个请求最终被驳回。
今年3月23日,黄永颀等7人手持《宪法》来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清算组的“通知退休决定”。
清算组:我们按文件规定办
5月20日,锦江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开庭期间,清算组拿出相关文件进行辩驳。清算组称,按照这些文件的规定,黄永颀等人是符合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同时,清算组也向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为黄永颀等人办理退休的建议。该局后来做出对建议的审查意见,认为黄永颀符合破产提前退休条件。
据此,清算组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程序不当 违反规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提交的相关文件均规定,采用何种方式对破产企业职工进行安置,享有最终决定权的机构为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成都市社保局认定原告黄永颀等7人在成都空气压缩机厂进入破产时,符合可申请提前退休的范围。但这种认定,并不能看做黄永颀等人的这种条件,就是正式退休的条件。
同时清算组在本人未申请,亦没有取得有权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情况下,就将黄永颀等7人作为正式退休人员,并做出了要求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决定,明显违反了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
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了清算组做出的“正式退休决定”,在判决生效后,重新为黄永颀等7名女职工办理职工安置手续。
二、男女的之间情感法律平等性吗?
不是平等的。其实,平等是世界上最不平等的,因为它剥夺了人们追求荣耀的权利。
三、国家明确规定男女平等条款、可是男女真的平等吗?
在中国貌似不太可能
四、法律上不是说男女都平等吗?为什么现实都是对女人不公平的呢????
连法律都是男人定了,再怎么反抗,女人还是地位低
五、《婚姻法》里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的原文内容是什么?
《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原文内容如下: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六、男人和女人能平等麼?
现在法律规定了 男女平等 但是在大多数人的心理上反应 人家生小孩还是比较喜欢男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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