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所必要的要件,亦称构成要件,包括一般与具体两种。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为构成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需要普遍具备的条件。包括:(1)要有当事人、客体与内容;(2)要有意思表示;(3)要有设权性。 其中,第一条是一切民事行为必备的共同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民事行为的一种,当然也要具备。第二条是民事行为中的表意行为必备的共同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作为表意行为的一种,当然也要具备。第三条设权性是指能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属性。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不具备这一条,就无法区别于表意行为中的准法律行为。因为,它也具备前两条。比如,催告债务的履行这种准法律行为,如果没有意思表示就无法进行催告行为本身,因而它也不能没有意思表示。但其效力因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只能按法定的内容发生,而不能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因此,准法律行为就不能具有像民事法律行为那样,能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属性,即设权性。例如,催告债务行为,其效力并不按债权人催告的内容发生,而按时效中断、行使解除权、追究迟延责任等法定的内容发生。可见,民事法律行为不仅要具备前两条,还要具备第三条时才能成为能区别于准法律行为在内的其他一切民事行为的独立行为概念。有的民法学者在讲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时,只提当事人、目的(即标的)与意思表示,这显然是不够完整准确的。因为,准法律行为也都具备这些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成立要件是指为构成具体民事法律行为所必要的充分条件。如买卖与租赁法律行为,两者除了均要具备上述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外,前者还要具备标的物所有权及价款相互转移的条件;后者还要具备标的物使用权及其价款相互转移的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指民法对已成立的法律行为,为其赋予肯定的保护性效力所必要的条件,包括一般与具体两种。一般有效要件是指为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而应具备的必要条件,包括:(1)主体要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要真实;(3)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德;(4)内容要确定和履行可能;(5)形式要符合法定要求。为使具体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而民法所要求的必要条件外的充分条件,叫作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有效要件。无代理权、无处分权或处分权不完备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有本人或权利关系人的同意;附条件及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等等。
二、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问题
法律行为是近代德国民法的标志性概念,民法通则谓之民事法律行为,同时在民事法律行为之外又用了民事行为的概念,但只对前者下了定义,对后者没有做特别的说明,所以要对两者关系,尤其是民事行为,做些逻辑说明。
任何民事法律权利义务关系都缘于法律事实发生,这样的能够引起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也就是法律要件。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事件是客观事实,如洪水、人的出生与死亡;行为是主观事实,例如订合同、请律师、盗版等。行为按适法性,又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反行为,不违反禁止性或限制性法律规范的行为属合法行为,反之属违法行为;按行为有无私法效果意思又可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含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示的行为谓表意行为,反之,意思表示中没有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谓非表意行为,例如集邮。民事行为是表意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无效、可撤销、效力未定等其他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以及之外的表意行为都属于民事行为,但不包括事实行为。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这是法律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所下的定义,其涵义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按当事人意思发生变动权利义务关系效果的合法行为。
三、法律行为的成立有三个构成要素,其中标的要素指的是什么意思啊?标是什么?
不能把“标”分出来说,标的(di,四声)是一个词……就是目标、指向的意思
法律行为成立要件中的“标的”其实就是法律行为的内容,说白了就是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后实际上是要干什么。
王泽鉴《民法总则》:法律行为的内容(或称标的),指行为人于从事行为时所欲发生的法律效果。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行为之标的,亦即法律行为之内容。法律行为之成立,以有标的为成立要件。
魏振瀛《民法学》:民事法律行为的标的即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
通俗点说,如果是一个合同行为要成立,要有当事人、当事人要自愿达成合同(即意思表示),然后还有要合同内容,也就是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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